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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中《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了国际商会(ICC)1994年出版的《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此次修改是基于ICC提出的专家意见而实施的,这些意见大部分集中在七个条款上,其中对可转让信用证提出31次。新惯例中可转让信用证的内容此老惯例定义的更加清晰,在这两年的实施过程中更具有实践性,操作起来更加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