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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处的省部级高官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
全国人大四川代表赵平女士等响应“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曾联署一个《刑法》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舆论界反响“空前”。6年前,在江苏常州召开了一次“刑法学研讨会”,与会者金卫东向会议递交了一份厚厚的论文《应设立“性贿赂罪”》。金卫东从此被誉为:中国反“性贿赂”第一人。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刚刚在中国召开,反腐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发现,我国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反腐公约》并非完全一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我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会议期间,著名法学专家、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撰文表示: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显然,扩大贿赂的定义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性贿赂已成为泛滥之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曾出语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2006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更是让人们心底泛起凉意: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一案尘埃落定,但让人们议论至今的是其“曾接受性贿赂”一事。据媒体披露,安惠君腐败案件侦查期间,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在罗湖政法系统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其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蒋艳萍出生在湘东山区,被当地村民亲切地称为“一朵艳丽的山茶花”。这朵美丽的“山茶花”正是利用了自己的姿色步步高升,然后走向无底的深渊。
蒋艳萍曾总结出一套屡试不爽的怪论:“在男人当权的社会,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女人,才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这一怪论的“精髓”就是利用女人的“资本”,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权力,亦即权色交易,40多名大大小小的官员,被蒋“玩”得团团转,甘愿为她效犬马之劳,成了她步步攀升和大肆敛财的阶梯与保护伞。
从陈希同、成克杰到胡长清等等,一个个好色贪官在“金弹”加“肉弹”的攻击下,前“腐”后继,一幕幕石榴裙下的罪恶丑剧在官场上反复演绎,色情成为腐败的催化剂。这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时至今日,我国刑法传统贿赂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已无法掩盖新出现“性贿赂”这样的非财产性犯罪,使之成为法律的空档和死角。
已为道德所不能调控
“性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已经不是道德范畴所能调整。”这成为支持性贿赂入罪者的共识。
从犯罪的一般概念来看,性贿赂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性贿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多次性和持续性、诱发性和感染性。即性贿赂一旦既遂,往往就会形成长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性。
性贿赂行为符合贿赂罪的本质特征,受贿罪涉及非法经济利益,但受贿罪主要的不是经济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受贿犯罪的本质就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是一种侵犯职务廉洁性、职务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性贿赂行为的发案率呈蔓延扩大趋势,所以具有现实的立法化依据。
罪名难定、取证困难
从操作层面上看,“性贿赂罪”立法化存在着量刑以及取证的难题。“性贿赂”的贿赂物是“性”,而性是无法量化的。一次性关系构成犯罪,还是两次、三次性关系才构成犯罪,这很难界定。
如何取证也是个难题。性贿赂交易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唯一的证据,很难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易形成错案。从而导致认定“性贿赂罪”付出的法律成本较高。
可以设想,性贿赂入罪容易,但执行所谓性贿赂罪时,因为涉及无法取证的尴尬,司法机关则面临无法执行的后果。
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性贿赂”行为,在犯罪学、法社会学视野下是一种社会失范行为。很多专家认为所谓性贿赂本应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道德与法律是两道并行调整社会规范的屏障,如果强行将性贿赂入罪,势必会使得两者的界限混淆。将刑法的触角伸入到道德领域中去,有侵犯人权、隐私权之嫌。说到底,“性贿赂”的称谓本身并不准确,其本质内容是权色交易。实际上,从一些案件的查处来看,权色交易较多的是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成分出现的。基于此,可以说权色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贪官进行权钱交易的一个动因或者一种手段。
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应由党纪政纪约束。
国外资料链接
真正在贿赂罪中可以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日本的一个法例。日本的《刑法》第197条规定,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物、艺妓表演、性服务等等,都可成为贿赂。在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性贿赂入罪的条款,但是贿赂罪的内容没有仅仅限于财物。根据《新加坡反贪污法》,提供官职、职业机会,给予其他帮助、袒护和各种好处等等,也都属于贿赂范围。美国《刑法》、《反歧视法》就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
(据《法制早报》)
全国人大四川代表赵平女士等响应“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曾联署一个《刑法》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舆论界反响“空前”。6年前,在江苏常州召开了一次“刑法学研讨会”,与会者金卫东向会议递交了一份厚厚的论文《应设立“性贿赂罪”》。金卫东从此被誉为:中国反“性贿赂”第一人。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刚刚在中国召开,反腐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发现,我国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反腐公约》并非完全一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我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会议期间,著名法学专家、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撰文表示: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显然,扩大贿赂的定义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性贿赂已成为泛滥之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曾出语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2006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更是让人们心底泛起凉意: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一案尘埃落定,但让人们议论至今的是其“曾接受性贿赂”一事。据媒体披露,安惠君腐败案件侦查期间,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在罗湖政法系统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其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蒋艳萍出生在湘东山区,被当地村民亲切地称为“一朵艳丽的山茶花”。这朵美丽的“山茶花”正是利用了自己的姿色步步高升,然后走向无底的深渊。
蒋艳萍曾总结出一套屡试不爽的怪论:“在男人当权的社会,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女人,才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这一怪论的“精髓”就是利用女人的“资本”,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权力,亦即权色交易,40多名大大小小的官员,被蒋“玩”得团团转,甘愿为她效犬马之劳,成了她步步攀升和大肆敛财的阶梯与保护伞。
从陈希同、成克杰到胡长清等等,一个个好色贪官在“金弹”加“肉弹”的攻击下,前“腐”后继,一幕幕石榴裙下的罪恶丑剧在官场上反复演绎,色情成为腐败的催化剂。这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时至今日,我国刑法传统贿赂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已无法掩盖新出现“性贿赂”这样的非财产性犯罪,使之成为法律的空档和死角。
已为道德所不能调控
“性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已经不是道德范畴所能调整。”这成为支持性贿赂入罪者的共识。
从犯罪的一般概念来看,性贿赂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性贿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多次性和持续性、诱发性和感染性。即性贿赂一旦既遂,往往就会形成长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性。
性贿赂行为符合贿赂罪的本质特征,受贿罪涉及非法经济利益,但受贿罪主要的不是经济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受贿犯罪的本质就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是一种侵犯职务廉洁性、职务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性贿赂行为的发案率呈蔓延扩大趋势,所以具有现实的立法化依据。
罪名难定、取证困难
从操作层面上看,“性贿赂罪”立法化存在着量刑以及取证的难题。“性贿赂”的贿赂物是“性”,而性是无法量化的。一次性关系构成犯罪,还是两次、三次性关系才构成犯罪,这很难界定。
如何取证也是个难题。性贿赂交易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唯一的证据,很难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易形成错案。从而导致认定“性贿赂罪”付出的法律成本较高。
可以设想,性贿赂入罪容易,但执行所谓性贿赂罪时,因为涉及无法取证的尴尬,司法机关则面临无法执行的后果。
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性贿赂”行为,在犯罪学、法社会学视野下是一种社会失范行为。很多专家认为所谓性贿赂本应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道德与法律是两道并行调整社会规范的屏障,如果强行将性贿赂入罪,势必会使得两者的界限混淆。将刑法的触角伸入到道德领域中去,有侵犯人权、隐私权之嫌。说到底,“性贿赂”的称谓本身并不准确,其本质内容是权色交易。实际上,从一些案件的查处来看,权色交易较多的是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成分出现的。基于此,可以说权色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贪官进行权钱交易的一个动因或者一种手段。
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上有腐化堕落行为的,应由党纪政纪约束。
国外资料链接
真正在贿赂罪中可以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日本的一个法例。日本的《刑法》第197条规定,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物、艺妓表演、性服务等等,都可成为贿赂。在美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性贿赂入罪的条款,但是贿赂罪的内容没有仅仅限于财物。根据《新加坡反贪污法》,提供官职、职业机会,给予其他帮助、袒护和各种好处等等,也都属于贿赂范围。美国《刑法》、《反歧视法》就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
(据《法制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