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国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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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颁行于1996年,至今已有18年的历史。职教法的施行,对我国职业教育沿着法治的轨道向现代化迈进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职业教育的发展形势发生了深刻改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职教法不适应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修订和完善的呼声日益强烈。前不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是对这一情势的官方回应。据悉,职教法修订工作已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也将职教法修订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是事关法律质量的重大命题。修法在即,有期待,也有困惑。修法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积极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有必要认真研究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先进的理念和做法。基于此,本期我们聚焦德国、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法律,专门对其文本进行分析,力图为我国的职教法修订提供一些参照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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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群:探索各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由马蒂亚斯·皮尔茨(Matthias Pilz)主编、施普林格国际出版集团2012年出版的《变化世界中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未来》(The Futur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a Changing World)一书,是2010年在德国科隆大学举办的“变化世界中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未来”国际研讨会的成果。该次会议也
澳大利亚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NCVER)近来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在澳大利亚,获得一个职业资格证书通常会带来一系列好处,尤其是可以改善就业、提高职业地位和薪酬。报告还谈及低级资格证书、高级资格证书、劳动力培训、行业作用及职业学习者的培训的路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