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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内容和价值取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契合二者关系是国家法必须下到民间成为人们新的习惯,习惯法的合理因子必须有法的效力。充分发挥政府行为优势,在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中坚持法治行政、人本行政,可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契合,改变民族地区一些地方存在的国家法靠不上、习惯法不让靠的"礼崩乐坏"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