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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读了《法学》第五期刊载的郑大群同志《谈关于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文后,我有一点不同的看法,请指正.郑文指出"不能因为《决定》规定了知情不举罪,就把所有的知情不举行为认为是犯罪"的观点,并对《决定》规定的知情不举罪的构成,归纳了四个条件,这是值得注意的.但是,郑文由此推论出只有符合这四个条件的知情不举行为,才构成犯罪,反之,则不认为是犯罪的结论,则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