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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介于海运单和传统可流通提单之间,其法律属性在国内外一直是模糊不清的。英国、新加坡和中国的立法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各不相同;美国则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无须收回正本提单,而德国、瑞典等国却明确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必须凭单交货。即将于2009年9月签订的新运输法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在尊重国内立法和海商实践的基础上对记名提单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对我国海商法的修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