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存在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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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电力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又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服务的公共事业。在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各行各业和亿万人民群众的生活,涉及到政治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电力设施也是构建坚强电网的要素之一,是电能输送和供应的主要载体。电力设施一旦遭到人为破坏,发生突然断电将造成社会秩序的巨大混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未雨绸缪,研究对策、采取措施,积极工作,不断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关键词 电力设施 存在问题 采取对策
  
  1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流于形式
  自1998年来,石嘴山供电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这些组织的成员单位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机构的缺失导致电力设施法定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章建房、线下种树等行为屡禁不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不断产生,电力设施保护已成了电力企业管理和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顽疾”。
  
  1.2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到位
  电力体制改革后,原有的电力行政执法机关被划归了政府经贸部门。但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是政府经贸部门的主要业务,所以很难纳入工作日程。加之公安部门警力有限,对电力设施保护可以说熟视无睹。就大武口供电局自2005~2006年电力设施发生案件82件,每次发生案件后,当地单位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来到现场,做做记录,走走过程,做做样子,不能立案侦察,使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得不到很好的处理;虽然在去年八家部门联合发文:宁电政工发[2007]420号《关于全区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已下达近一年来,打击盗窃电力电信设施,但都是纸上谈兵、杯水车薪,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效果甚微。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随着电力设施产权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这些问题将会愈发凸显。
  
  1.3 全员防护意识亟待加强
  在一二期农网改早以前,农村电力资产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或者乡政府合资形成的,电力设施如果受到盗窃和破坏,就是给农民自己造成损失,击痛政府疮伤,电力设施保护成效显著,农民保护电力设施就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在农网改后,人们认为电力资产归电力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丢了会有人无偿补架;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及使用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心,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特别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农村是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他们的思想不转变,广大农民一时更难转变。
  
  1.4 部门法律运用之间时有冲突
  《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树线矛盾导致基层生产运行部门常与林业部门及个别村民引发报批和赔偿等纠纷。就拿石嘴山供电局所辖地区来说,近年来,政府为了实现“三大战役”,先后在城区道路线路走廊,如:大武口变520武胜线、大南变511南湖线,崇岗变518崇暖线等26条线路下大张旗鼓开展植树活动;当然绿化煤城,是造福子孙的好事,可给配电网造成“树线”矛盾越来越严重;一些基层乡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不问良田劣地随意种植树木,更不考虑高压线路的存在,给输电线路带来严重的隐患,直接成胁配电网正常运行。
  
  1.5 企业依法自保机制薄弱
  主要表现在技防、人防、物防体系不完善,在配电网线路经费投入不足。石嘴山供电局前几年投入的电力设施保护费用仅58万元。今年,为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力度,才增补护线费用了37.7387万元。在配网线路采用高科技手段保护线路设备太少;另外,基层群众护线员的护线补助费偏少,每月每人仅360元,难以激发群众护线员的工作积极性。
  
  2 “超前保护”打造放心输配电通道,“多措并举”建设地区坚强电网
  
  2.1 树立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一强三优”的企业发展战略,对电网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系统思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将电网安全视为电力企业的“生命线”,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全社会对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安全性的意识,时刻准确掌握危及配电网安全的外力破坏隐患信息,努力提高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素质,形成政企结合、内外结合、上下结合,左右联动,密切协作的立体防护坚强堡垒,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2.2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没有政府出面,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以实际行动切实担负起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电力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沿线(输配电线路)乡镇的工作联系,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的畅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电力设施立体保护网络,使电力设施外破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故意、过失等外力破坏引发的配电网故障、事故。各地的电力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积极向政府争取政策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2.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在今年我局把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活动定位8月份活动月,在宣传相关法律、条例上下工夫,发放宣传电力设施的常识2000份、电力设施扑克牌1000幅,在学校发放电力设施保护作业本1000本,在街道制作展板12份,重视从娃娃抓起的作用和重要性上下工夫;充分发挥群众护线员和公安部门、保险部门的作用,深入持久地搞好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2006年发生电力设施案件9起,同比2005年42起减少33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取得社会各级政府的理解、支持、关注,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的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局面和氛围,依法维护供电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开、公正、诚信、稳定的供电市场环境。
  
  2.4 推行属地管理机制,确保护线工作开展
  电力资产虽然是国家委托电力企业进行管理,产权与用户无关,但电力供应是依托电力设施输送到千家万户的。保护好电力设施,才可能保证正常供电。电力设施作为一种公益性设施,大武口区供电局配电线路共59条,开闭所9座,具有面广、线长、点多的特点,仅靠电力企业去管理,力量显然不够。只有大力 推行电力设施保护属地管理机制,近年来采用行政命令与经济杠杆并用的手段,不分电压等级,不分资产隶属关系,实行乡包片、村包段、人包杆、群众护线员承包线路的办法,逐级签订承包合同书,实行工资与护线挂钩,层层落实,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下,被盗案件逐年减少,有力地确保电力设备安全、正常、可靠运行。
  
  2.5 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一是领导重视,人人参与,选拔建立一支精干的群众护线队伍29名。群众护线队伍是承担电力设施保护任务的主要力量,这支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的高低对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查处隐患459处;其中制止线路建房5起,制止线下种树27处,经过半年来的实施群众护线工作效果显著。
  
  3 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大考核力度
  
  3.1 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在上级部门领导重视下,充实专业运行人员,严格检查和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对群众护线员进行严格的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把绩效考核纳入常态化,采取专人专线,按周期巡视,杜绝巡视设备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对发案较多的地段和重点设施,要增加巡视次数,进行夜巡和特殊巡视,定期分析和汇报设备的安全情况;经过半年来的护线工作考核,截至10月份大武口区供电局经过绩效考核扣发工资4520元,积极调动了29名群众护线员的责任心,有力的保护配电网正常运行。
  
  3.2 强化电力设施群众护线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大武口区供电局在今年从区局把那些思想好、群众威望高,作风正派的人选聘为群众护线员,并对他们进行护线签订责任书、《法律法规》、《上报案件材料》、怎样护线等业务培训教育6期,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推行”三大体系”即保证体系、执法体系、监督体系和基层群众护线组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供电设施进行立体保护。
  
  4 定期开展例行违章清障工作,有力保护电力设施
  
  当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植树以及采石放炮现象较为普遍,时刻威胁着电力设施的安全,而一旦酿成事故,电力部门首先成为被告。鉴于这种状况,电力部门要求护线员在清障上多下功夫,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去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在2006年大力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各种违章现象459起,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5 加大联防打击力量,确保配电设施安全可靠
  
  5.1 加强执行力修炼,出台有效制度约束
  要积极向政府争取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地位,政府作为一级组织者,各项工作千头万绪,很难为了一个违章建筑、违章种树而四处奔波。而企业为了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就会不遗余力去做各种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如果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利,工作的力度就不够,就难以消除某些隐患。
  
  5.2 建立一支电力公安队伍
  在目前社会治安形势还很严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公安部门和群众护线员来保护电力设施不受侵犯是远远不够的。电力企业应象铁路、林业部门一样,以电力稽查大队为依托,建立一支电力公安队伍,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研究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反窃电工作,加大对涉电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5.3 八方联手。密切合作
  电力企业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请执法部门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如一些不法分子偷盗城网、农网配电变压器和架空导线及塔材案件,电力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争取尽早尽快破案;供电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发电厂和变电所周围、输电线路沿线的废旧金属冶炼厂、收购站进行经常性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堵塞和控制犯罪分子的销脏渠道,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5.4 科技保护,提高效率
  电力企业要加大科技技术投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防盗技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近年来,大武口区供电局利用高科技技防手段,积极申请资金,有力地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如在杆塔、拉线上安装防盗螺帽,在开闭所安装红外线防盗报警器监控器、在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防盗锁等高科技技术等,都为保护电力设施提供了基础。
  
  5.6 树立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电力设施
  树立法律观念,是解决“树”“线”矛盾所在。电力部门要牢牢把握法律依据,用手中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物权法》为法律武器保护,把树线矛盾等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避免无谓的经济损失和矛盾的产生;当出现线树矛盾发生时,要依据《电力法》第24款的规定:“进行树木砍伐,是依据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第53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建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植物。”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从根本上解决树线矛盾,确保电力设备正常运行。
  
  5.7 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
  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逐年上升,规模越来越大,已由过去的单个犯罪,发展到团伙犯罪。作案形式由过去的顺手牵羊,偶尔少量犯罪,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大量盗取,形成盗取、运输、初级产品加工、交易“一条龙”,破坏性越来越大。只有加大惩处力度,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活动,用墙体广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让全社会人们都树立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破坏电力设施也是犯罪;才能有效地遏制案件的上升,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为和谐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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