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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影响由英美国家的衡平法发展而来,旨在弥补其普通法对胁迫范围规定过于狭窄的缺陷。它应需而生,又应势而长,随着新案件的不断出现,不正当影响在英美国家日臻完善,属于合同法的一部分。但基于其“遵循先例”的法律传统,不正当影响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理论体系。本文通过梳理英、关两国的不正当影响,来厘清不正当影响的基本要义,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