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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未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或者作出的法律解释过于原则化时,行政执法就出现法律解释空缺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效率,无解释权的行政执法主体通常需要以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作出非正式的解释并运用于执法。无法律解释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非正式解释只是对它在性质上的一种基本定位,它绝不是有权解释,而只属于一种不同于一般学者或公民的学理解释。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对行政执法有·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是否合法与合理的问题,需要加以控制与监督。人民法院在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