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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程某与李女士婚后生有一子小程,两人共有一套房产。五年前程某离家在外做生意,就不再与李女士及儿子联系,也从未对母子二人有过经济帮助,李女士要求与程某离婚,一个月前程同意与李某离婚,两人已签署离婚协议,房产全部归李某,但还未及办理离婚手续,程某就因车祸去世,程某因在外做生意欠有债务,债主遂找到李桌和小程,以夫妻共同債务为由要求李某还钱,还起诉李某和小程,要求拍卖其房产偿还债务。请问,李某有替程某偿还欠款的义务吗?
答:这一纠纷涉及两方面问题。第一,程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川《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程某的欠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只有举证证明程某的欠款从未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才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认定为程某的个人债务,则应以程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第二,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李某的个人财产。虽然两人已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全部归李某所有,但由于两人尚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应尚未生效,也就是说,房产还是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程某死亡后,该房产的一半应作为程某遗产,由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李某和小程作为程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李某和小程在继承程某遗产时,应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先行偿还程某债务。如果债务数额高于所继承遗产的数额,李某和小程也只需在遗产数额内偿还债务。
答:这一纠纷涉及两方面问题。第一,程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川《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程某的欠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只有举证证明程某的欠款从未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才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认定为程某的个人债务,则应以程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第二,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李某的个人财产。虽然两人已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全部归李某所有,但由于两人尚未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应尚未生效,也就是说,房产还是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程某死亡后,该房产的一半应作为程某遗产,由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李某和小程作为程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李某和小程在继承程某遗产时,应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先行偿还程某债务。如果债务数额高于所继承遗产的数额,李某和小程也只需在遗产数额内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