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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75年2月20日以来,银行法作了下列主要修订: 银行的法律身份因加列补充下列条款而得到阐明。 "国家银行由国会予以保证(第1条) 国家银行的资本应为10亿克朗(第3条) 国家银行的准备金应为5亿克朗(第4条)" 国家银行可收购和出售外汇,不限期限之长短(第14条)。在国会许可下,国家银行可向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向瑞典为会员国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除了银行机构外,国家银行还可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存款(第15条)。国家银行可收购与出售政府公债以外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