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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应当具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名称是区别不同法人组织的主要标志。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法人名称有一些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不够明确,特别是没有规定高校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导致普通高校名称不统一、不规范。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高校名称构成要素和登记制度,规范普通高校名称的使用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