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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中,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基于成本的付出和对执行做出的贡献,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司法实践对此认定尚不明确,不同地方的探索思路也不相同。通过相关文件检索和司法实践考察可知,这是由于对法律规范精神的解读出现了偏差,现行的法律规范实际上为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参与分配中提供了生存空间,亦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正确认识首封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其在参与分配中的合理性。通过明确首封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程序上有限的优先受偿权,确立“补充+奖励”的标准来指导地方司法实践的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