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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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从历史、比较法、法理还是体系视角出发,《民法总则》将习惯纳入民法渊源都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个创举。但在实践中存在认定和适用标准模糊、有效查明途径缺失和司法论证不清晰等难点。只有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长期性、反复适用性、规范性并且当事人内心确信并客观遵守的习惯,才可以作为民法渊源。选择有相关背景的陪审员参与审理、参考地方贤达观点和专家意见、参考相关文献书籍可作为习惯的查明方式。在司法论证过程中,应当首先说明该习惯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理由后,再将其作为大前提进入普通民事判决论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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