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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认为,应当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与客观需求,在因果关系方面,借鉴美国作法,采纳“推定信赖”的原则,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另外,应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在赔偿原则与赔偿范围方面,应在填平原则的前提下,对受损投资者的间接利益损失赔偿予以支持,增加造假者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