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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副厅级国企领导干部,小到几千元的财物,大到几百万元的巨额贿赂款,一概坦然“笑纳”,自认为规避贪腐惩戒有“高招”的他,最终还是“栽了”。
4月20日,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原副总裁兼上海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戴伟中受贿案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伟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腐的资本:从工程招标到建设款支付,必须由他审核签字
2004年初,戴伟中被任命为刚组建不久的临港集团总裁助理,一年后升任副总裁。2008年起,他又兼任临港集团下辖的四个子公司之一的上海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分管招商、土地、规划、工程建设等工作,可谓重权在握。
说到临港集团,不能不提到临港新城。临港新城位于上海东南长江口和杭州湾交汇处。根据规划,临港新城将是上海经济发展重心东移战略的大舞台。而临港集团,正是依托这一大背景成立的。
2003年9月,上海5家国有企业注资30亿元,成立了临港集团。2011年5月,上海市委、市政府通过市国资委再次向临港集团注资30亿元,作为临港产业区的发展资金。与此同时,临港集团通过银行累计融资约300亿元,用于产业区建设发展。
临港产业区内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工程,从工程招标到建设款支付等重要环节,必须由戴伟中审核、签字。其手中的发包权自然就成了工程承包商们腐蚀拉拢的“众矢之的”。在承包商眼中,戴伟中就是“财神爷”,他们纷纷以能与戴伟中结交为幸。
戴伟中也经常给承包商们“上课”:打不通自己这道关节,不但拿不到工程,就是拿到工程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能请到戴伟中吃饭,一时成了承包商们的莫大荣耀。但承包商们发现,戴伟中“原则性”很强,酒桌上可以与人谈笑风生,一般的小钱小礼也可以“笑纳”,但仅此而已,“实质性”的事避而不谈。
承包商的账本:既然戴伟中敢收大钱,以后就会在承包工程方面帮大忙
细思一些领导干部的“落马”,不难发现:腐败得以滋生最先突破的是廉洁自律这道防线。只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才可能抵制住贪婪的诱惑。而要想固守廉洁自律这条底线,在工作和生活中就要始终坚持把廉洁自律作为一种思想境界来提升,作为一种职业操守来要求,作为一种工作能力来培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在这方面,精明的戴伟中却算错了政治、经济、名誉、家庭、自由、亲情、健康等“七笔账”:在面对诱惑时,心生贪念,心存侥幸,在感情上没能把握住原则,在行动上没有把握住分寸,在生活上没能把握住小节,最终做出了糊涂蠢事。因而,他逐渐滑向腐败的泥潭。
2004年下半年,承包商朱某经人介绍与戴伟中相识。不知为什么,平素看似难以接近的戴伟中,对这个看似小包工头的朱某青睐有加,时常给以关照。
俗话说得好:“来而不往非礼也”。为了能从戴伟中手中拿到项目,朱某费尽心思讨好巴结。小到笔记本电脑,大到车位、房子,从戴伟中自己到其妻儿,只要有需求,朱某都不遗余力地办到买到,并亲自送到手上。
戴伟中果然没有让朱某的“慷慨”白费。他不仅为朱某挂靠资质较好的公司提供帮助,以便其承接更多更大的工程,在业务方面也为其出谋划策,并采用直接委托、议标等方式,让朱某承揽到了多项工程。2004年至2010年,在戴伟中的帮助下,朱某承接了18项与临港集团有关的工程,总金额达3.9亿余元。
对此,朱某一直想找机会“重谢”。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戴伟中第一次就开出了460万元的价码。
2005年4月,戴伟中看中了上海一处价值460万余元的房产。付房款那天,按照事先与戴伟中的约定,朱某和戴伟中的妻子一起去办理付款等手续。朱某当然明白,戴伟中是让他支付房款。本来,朱某已经打算送200万元左右给戴伟中,以表谢意。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戴伟中竟让他全额支付460余万元房款,这比他预想的行贿数额超出了一倍多。
惊诧之余,朱某转而又想:戴伟中这个“财神爷”万万得罪不起。既然戴伟中敢收大钱,以后就会在承包工程方面帮大忙。于是,他以所带現金不足为由,用银行汇票为戴伟中支付了460万元购房款。之后,戴伟中购买车位,又是朱某用银行支票支付了20万元车位款。
一年后,戴伟中又想购买一套总价570万余元的房产时,朱某再次通过银行汇票送上300万元。
应对调查计算成本:使出虚假借款还款“连环三招”
2010年7月,戴伟中听到风声——纪委将要对其进行调查。他赶紧约朱某见面,商量对策。两人及其家属设计了几套应对调查的方案。其中一种办法是:戴伟中将用受贿款购买的房产转卖给朱某。但戴伟中到房产交易所咨询后得知,转卖房产需缴纳100余万元税费,觉得这个计划“成本过高”。况且,贿赂款系通过银行汇票转账的,这些受贿“痕迹”不是用转卖房产就能消除得了的。如何抹去这些“痕迹”,让戴伟中颇费了一番脑筋。
当然,这难不倒曾在房市、股市“操练”多年的戴伟中。思量再三后,戴伟中最终选定了一套成本最小、“可信度”最高的方案——虚假还款,即把收受的贿赂款如数“还给”朱某,用虚假的借款、还款协议来掩盖真实的行受贿行为。双方还约定:等风头过去后,朱某保证将这些钱款再打回到戴伟中的账上。
于是,戴伟中使出了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连环三招”:第一招,从2010年8月到2011年2月,戴伟中让妻子数次通过银行,将朱某为其支付的房款连本带息共985万元划到朱某妻子的账户里。第二招,2011年2月,戴伟中约朱某夫妇到自己家里,拿出事先打印好的11份借款协议、借条等,让妻子、朱某夫妇分别签字。在签这些协议和借条的时候,戴伟中还让他们用不同的笔签姓名和日期,为的是看上去觉得不是同一天签的,以对应多次借款、还款的假象。第三招,戴伟中与朱某订立攻守同盟,准备接受调查时“沉着应付、对答如流”。
戴伟中自信这几招足以成为自己的“护身符”。但没有想到的是,在检察官面前,这些看似无懈可击的“高招”,只几个回合便成了画蛇添足的“败笔”。经司法鉴定和其他证据佐证,这11份虚假借款协议、借条反而进一步验证了戴伟中收受巨额贿赂并费尽心机掩盖犯罪行为的事实。
面对铁一般的确凿证据,戴伟中不得不如实交代:“实际上这些协议和借条都是在同一天签的,落款日期按照买房时间签,也是为了做得看上去和真的一样。除了落款日期2011年2月18日的协议书和同日的收款确认书是当天签订外,其余协议和借条的落款日期都是假的。”
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戴伟中受贿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3日,戴伟中被依法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戴伟中于2004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804万余元、美金2万余元。
2011年11月10日,戴伟中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指出:戴伟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虽然戴伟中曾为临港新城的建设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上有贡献绝不能成为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的理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私欲膨胀触犯法律,必须依法严惩!
2012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庄严宣判,戴伟中受到应有惩处。
(责任编辑:张少义)
4月20日,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原副总裁兼上海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戴伟中受贿案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伟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腐的资本:从工程招标到建设款支付,必须由他审核签字
2004年初,戴伟中被任命为刚组建不久的临港集团总裁助理,一年后升任副总裁。2008年起,他又兼任临港集团下辖的四个子公司之一的上海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分管招商、土地、规划、工程建设等工作,可谓重权在握。
说到临港集团,不能不提到临港新城。临港新城位于上海东南长江口和杭州湾交汇处。根据规划,临港新城将是上海经济发展重心东移战略的大舞台。而临港集团,正是依托这一大背景成立的。
2003年9月,上海5家国有企业注资30亿元,成立了临港集团。2011年5月,上海市委、市政府通过市国资委再次向临港集团注资30亿元,作为临港产业区的发展资金。与此同时,临港集团通过银行累计融资约300亿元,用于产业区建设发展。
临港产业区内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工程,从工程招标到建设款支付等重要环节,必须由戴伟中审核、签字。其手中的发包权自然就成了工程承包商们腐蚀拉拢的“众矢之的”。在承包商眼中,戴伟中就是“财神爷”,他们纷纷以能与戴伟中结交为幸。
戴伟中也经常给承包商们“上课”:打不通自己这道关节,不但拿不到工程,就是拿到工程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能请到戴伟中吃饭,一时成了承包商们的莫大荣耀。但承包商们发现,戴伟中“原则性”很强,酒桌上可以与人谈笑风生,一般的小钱小礼也可以“笑纳”,但仅此而已,“实质性”的事避而不谈。
承包商的账本:既然戴伟中敢收大钱,以后就会在承包工程方面帮大忙
细思一些领导干部的“落马”,不难发现:腐败得以滋生最先突破的是廉洁自律这道防线。只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才可能抵制住贪婪的诱惑。而要想固守廉洁自律这条底线,在工作和生活中就要始终坚持把廉洁自律作为一种思想境界来提升,作为一种职业操守来要求,作为一种工作能力来培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在这方面,精明的戴伟中却算错了政治、经济、名誉、家庭、自由、亲情、健康等“七笔账”:在面对诱惑时,心生贪念,心存侥幸,在感情上没能把握住原则,在行动上没有把握住分寸,在生活上没能把握住小节,最终做出了糊涂蠢事。因而,他逐渐滑向腐败的泥潭。
2004年下半年,承包商朱某经人介绍与戴伟中相识。不知为什么,平素看似难以接近的戴伟中,对这个看似小包工头的朱某青睐有加,时常给以关照。
俗话说得好:“来而不往非礼也”。为了能从戴伟中手中拿到项目,朱某费尽心思讨好巴结。小到笔记本电脑,大到车位、房子,从戴伟中自己到其妻儿,只要有需求,朱某都不遗余力地办到买到,并亲自送到手上。
戴伟中果然没有让朱某的“慷慨”白费。他不仅为朱某挂靠资质较好的公司提供帮助,以便其承接更多更大的工程,在业务方面也为其出谋划策,并采用直接委托、议标等方式,让朱某承揽到了多项工程。2004年至2010年,在戴伟中的帮助下,朱某承接了18项与临港集团有关的工程,总金额达3.9亿余元。
对此,朱某一直想找机会“重谢”。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戴伟中第一次就开出了460万元的价码。
2005年4月,戴伟中看中了上海一处价值460万余元的房产。付房款那天,按照事先与戴伟中的约定,朱某和戴伟中的妻子一起去办理付款等手续。朱某当然明白,戴伟中是让他支付房款。本来,朱某已经打算送200万元左右给戴伟中,以表谢意。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戴伟中竟让他全额支付460余万元房款,这比他预想的行贿数额超出了一倍多。
惊诧之余,朱某转而又想:戴伟中这个“财神爷”万万得罪不起。既然戴伟中敢收大钱,以后就会在承包工程方面帮大忙。于是,他以所带現金不足为由,用银行汇票为戴伟中支付了460万元购房款。之后,戴伟中购买车位,又是朱某用银行支票支付了20万元车位款。
一年后,戴伟中又想购买一套总价570万余元的房产时,朱某再次通过银行汇票送上300万元。
应对调查计算成本:使出虚假借款还款“连环三招”
2010年7月,戴伟中听到风声——纪委将要对其进行调查。他赶紧约朱某见面,商量对策。两人及其家属设计了几套应对调查的方案。其中一种办法是:戴伟中将用受贿款购买的房产转卖给朱某。但戴伟中到房产交易所咨询后得知,转卖房产需缴纳100余万元税费,觉得这个计划“成本过高”。况且,贿赂款系通过银行汇票转账的,这些受贿“痕迹”不是用转卖房产就能消除得了的。如何抹去这些“痕迹”,让戴伟中颇费了一番脑筋。
当然,这难不倒曾在房市、股市“操练”多年的戴伟中。思量再三后,戴伟中最终选定了一套成本最小、“可信度”最高的方案——虚假还款,即把收受的贿赂款如数“还给”朱某,用虚假的借款、还款协议来掩盖真实的行受贿行为。双方还约定:等风头过去后,朱某保证将这些钱款再打回到戴伟中的账上。
于是,戴伟中使出了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连环三招”:第一招,从2010年8月到2011年2月,戴伟中让妻子数次通过银行,将朱某为其支付的房款连本带息共985万元划到朱某妻子的账户里。第二招,2011年2月,戴伟中约朱某夫妇到自己家里,拿出事先打印好的11份借款协议、借条等,让妻子、朱某夫妇分别签字。在签这些协议和借条的时候,戴伟中还让他们用不同的笔签姓名和日期,为的是看上去觉得不是同一天签的,以对应多次借款、还款的假象。第三招,戴伟中与朱某订立攻守同盟,准备接受调查时“沉着应付、对答如流”。
戴伟中自信这几招足以成为自己的“护身符”。但没有想到的是,在检察官面前,这些看似无懈可击的“高招”,只几个回合便成了画蛇添足的“败笔”。经司法鉴定和其他证据佐证,这11份虚假借款协议、借条反而进一步验证了戴伟中收受巨额贿赂并费尽心机掩盖犯罪行为的事实。
面对铁一般的确凿证据,戴伟中不得不如实交代:“实际上这些协议和借条都是在同一天签的,落款日期按照买房时间签,也是为了做得看上去和真的一样。除了落款日期2011年2月18日的协议书和同日的收款确认书是当天签订外,其余协议和借条的落款日期都是假的。”
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戴伟中受贿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3日,戴伟中被依法提起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戴伟中于2004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804万余元、美金2万余元。
2011年11月10日,戴伟中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指出:戴伟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虽然戴伟中曾为临港新城的建设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上有贡献绝不能成为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的理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私欲膨胀触犯法律,必须依法严惩!
2012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庄严宣判,戴伟中受到应有惩处。
(责任编辑:张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