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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行政功能审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立法技术趋于成熟,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对传统环境行政功能的更新和突破,如依托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入社会第三方主体参与,立法趋向精致化、合理化等。而从微观运行方面考察,行政权力在精细化基础上仍面临赋权大于限权、惩处措施不合比例原则等隐患。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引入可替代处罚方案,是环境行政适应现代环境治理要求、体现多元共治与价值共生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