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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责任与罪过责任分立的基础上 ,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为前提 ,这样才能在保护幼女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求得一种法治视野下的平衡。应当摈弃“应当知道”的传统提法 ,而把奸淫幼女的明知分为确切知道和推定知道两种。从最高法院关于奸淫幼女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发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及其形式应该逐渐由抽象的司法解释过渡到个案性质的司法解释 ,再进一步过渡到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