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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开展试点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未提及辩护权的适用问题,而且在实践中适用辩护权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从国际准则、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构建辩护监察制衡体系等角度考量,在改革中引入辩护权能为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具体而言,可在监委会调查阶段、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发挥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