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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度的上优越性,合作社在国内外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与公司、合伙等典型企业相区别的经济组织。但不同的是,合作社是具有社团性、非营利性、人合性和法人性的组织。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对于合作社的性质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我国新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理论上的混乱现象,该法并没有完全回答合作社的性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