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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赋予检察院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更具经济上的合理性,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国有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建立国有资产保护民事检察公诉制度,能够预防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恶意定价行为,遏制理性犯罪;能够保护资源性国有资产,有效抑制损害资源性国有资产行为的负外部性效应。
关键词:民事检察公诉;国有资产;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4—0084—03
关键词:民事检察公诉;国有资产;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4—008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