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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到底应当采用竞争模式还是垄断模式,理论上众说纷纭,实践上各国做法不一,至今尚无定论。时下正值《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之际,我国当选择何种模式?这是无可回避的问题。竞争将增加交易成本、阻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而法定垄断则将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滥用垄断地位等问题。从域外经验而言,日本曾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竞争与垄断问题上与我国情况极其类似,其道路值得我国反思。因此,作为该问题的立法对策,应删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取消法定垄断,引入竞争,并新增一条,控制竞争规模,建立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