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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个农村妇女,今年65岁,1961年5月,我与丈夫李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先后生育二男一女。1994年7月,因李某喜新厌旧有外遇发生矛盾而分居至今。2000年7月,我丈夫李某退休,每月退休金1100余元。现因我年老多病,无力再耕田种地,生活遇到困难,我找到李某,要求他每月付生活费360元,可他不仅分文不给,而且还鼓动我去向儿女们索要赡养费用。请问,儿女们成年后,我还有权向我丈夫李某索要扶养费吗?
读者:罗四妹
答:你完全有权向你丈夫李某索要扶养费。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你与李某结婚多年,现在虽然分居生活,但你们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你们夫妻之间,仍然负有经济上互相扶助,生活中互相照顾和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现在你因年老多病,又无生活来源,而你丈夫却不同,他每月都有1100多元的退休金收入,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因此,你丈夫依法应当给付你相应的扶养费用。
你要求你丈夫李某给付生活费,是一种夫妻间的扶养扶助义务,而你要求子女们给付生活费,则是一种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各有各的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因成年子女尽了赡养义务而替代,反过来,父母子女间的赡养义务也不能因父母夫妻间尽了扶养义务而缩减。换句话说,在你丈夫李某给付了扶养费后,如果你的生活仍然低于当地生活水平,你还可向你的儿女们索要赡养费用。当然,如果你丈夫给了你扶养费后或因其他正当原因而导致他的生活低于当地水平,你丈夫李某也可向你们的儿女索要赡养费用,以维持他的基本生活需要。
叶和礼 李明炯
读者:罗四妹
答:你完全有权向你丈夫李某索要扶养费。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你与李某结婚多年,现在虽然分居生活,但你们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你们夫妻之间,仍然负有经济上互相扶助,生活中互相照顾和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现在你因年老多病,又无生活来源,而你丈夫却不同,他每月都有1100多元的退休金收入,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因此,你丈夫依法应当给付你相应的扶养费用。
你要求你丈夫李某给付生活费,是一种夫妻间的扶养扶助义务,而你要求子女们给付生活费,则是一种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各有各的胀。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因成年子女尽了赡养义务而替代,反过来,父母子女间的赡养义务也不能因父母夫妻间尽了扶养义务而缩减。换句话说,在你丈夫李某给付了扶养费后,如果你的生活仍然低于当地生活水平,你还可向你的儿女们索要赡养费用。当然,如果你丈夫给了你扶养费后或因其他正当原因而导致他的生活低于当地水平,你丈夫李某也可向你们的儿女索要赡养费用,以维持他的基本生活需要。
叶和礼 李明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