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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自由概念的确切意义是外在障碍的不存在状态,这一含义割断了自由与能力的关系。通过这种区分,霍布斯在规范层面上得出臣民自由在于法律的沉默的结论,但同时又流露出对自由与法律是否相容观点上的依违不定的立场。霍布斯的自由概念忽略了人的行为的内在因素,因此在解释自由与义务的关系时面临着巨大的理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