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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对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比较原则和笼统。本文认为,"履行职责"包括且必须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责,"发现"不限于自行发现,还包括检察机关通过举报、控告、转交等方式获悉案件线索。在当前的试点阶段,检察机关应重点做好宣传引导、关注有关案件线索、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