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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背信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