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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执法检查已成为国家执法部门关注的一个热点,在全国各行各业全面铺开,从实际运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单一性使执法检查力不从心。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对新《会计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有些地方财政部门主要抓财政支出,《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重担又只好由会计工作管理处(科)挑起。由于人员编制有限,力单势薄,显然是力不从心。尽管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