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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书证复制件使用规则的不完善,与我们在理论上一直未能准确澄清原件与原本以及复制件与副本彼此的差异有关。由于分类标准的杂乱,结果原本与原件被划上了等号,而复制件与副本则被混为一谈,以至于在相关概念逻辑关系的理解上呈现出"实践反对理论"的状况。事实上,由原件与原本的界分方式所决定,副本和正本这一对概念只能对应原本,而复制件才是原件的对应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