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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是我国传统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当前经济建设中,具有促进民间资本融通、为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功能。然而,由于我国合会法制缺失、合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合会的民事纠纷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因此我国应当在调查合会运作习惯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立法,以消解司法裁判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