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概念构造新《行政处罚法》第2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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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第2条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该条内含的“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惩戒”三项要素,应分别以“不利益性”“违法性”“报应性”加以归纳和解释.其中,“不利益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一要素.行政处罚的标的是“利益”而非“权利”.利益是价值中立的,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行政处罚的制裁对象并不必然是合法的.“违法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二要素.在“违法性”判断上,应奉行实质违法性立场.“违法性”决定了“面向合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同样具有“不利益性”的制裁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报应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三要素.行政处罚主要是出于惩戒、打击和报复,而非恢复和预防,这是区分行政处罚与“责令限期改正”等行为不可或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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