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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17号文件有两处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档案工作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那么,如何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