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背景介绍2008年1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北区支行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即桂林市菜篮子工程发展中心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北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桂林市食品总公司对桂林市菜篮子工程发展中心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北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标的人民币5422404.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