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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法律责任在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是比较明晰的: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对违法方实施行政处罚,无权实施行政处分;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既涉及到行政处罚又涉及到行政处分,在工作实践中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应分别落实到位;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的"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非行政处罚,不能由受委托执法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