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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这一概念在日常生活中的频繁使用,引起了部分学者关于法律是否应当提倡人性化的思考。人性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不仅是我们做事行事的基础,也是进行法律制度设计的前提。人性善恶兼有的本质使人们注意到了其在法律领域中的价值。从“人性善”出发设计法律,才能保障人的正当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从“人性恶”出发设计法律,才能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腐败损害人民的权利。本文针对当代中国法律主要是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强调“性恶”的重要作用。只有既考虑到人有善的一面,又认识到人性中恶的一面,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