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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程序正义与罗尔斯的程序正义有着不同的建构逻辑,是在其商谈伦理学的框架下进行论证的。哈贝马斯描绘了“理想的言语情境”,并以之置换了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为程序正义构筑了理想的背景条件;哈贝马斯认为,对正义而言更重要的不是逻辑上的“证明”,而是实践中的“应用”,这种程序正义是在“理性对话”而非“道德推理”的过程中展开的;哈贝马斯通过“普遍化”的方式,即将“我想要”转变为“我们意欲”,从而实现某种“持续的同意”。这种通过商谈达成的“共识”,是对罗尔斯“重叠共识”的超越,这是程序正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