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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行,条例明确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院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赋予患者更多权利,患者有权复印病历(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诊资料以及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