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金”属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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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狗头金"不是文物和"矿藏",也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它是民法调整范畴的"无主物",故不应收归国家所有。通过"先占"取得对无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以法律为基础而存在的权利,法律只是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而不能反对或否认这一事实。"狗头金"就是一块价值不菲的矿石而已,属于民法规范的&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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