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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12款规定,可以将已发表的作品制成盲文.但盲文是专为盲残视力障碍者制作的无障碍版作品,受众单一、制作传播困难,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大字版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在成本控制方面、适用人群方面有独特优势.我国现行法律对制作大字版的无障碍格式版并不提供对专有权的限制,而是直接援引《伯尔尼公约》对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规定,采取的是有偿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制作大字版的成本也提高了视障碍者获取该类无障碍版的难度.因此制作大字版的无障碍作品有必要对著作权人部分权利进行限制以降低制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