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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2月,我与程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7岁儿子随母亲程女士生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我每周双休日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自由探望,若程女士不配合探望,则每违约一次扣除违约金100元冲抵抚养费。后程女士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配合探望,我以程女士违约而无法行使探望权为由,在给付抚养费时每月均扣除400元,即只给付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