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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和经济环境的现状,提出我国应取消权益结合法,并对购买法进行改进的建议。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虽然将导致不同的报告盈利,但两者通常不存在现金流量的差异。从理论上说,只要有效资本市场假说成立,且企业充分披露其会计政策选择,则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选择将不影响企业的价值,因为投资者有能力“看穿”不同会计政策的差异,股票价格不会受会计政策选择的“蒙骗”。如何规范企业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本文勾勒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的准则体系中量属性的整合初步见解。
关键词: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
国内学者的研究综述
主要围绕购买法、权益结合法、购买、股权联合的概念进行讨论,以及不同方法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不同方法产生的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比较。其次两种方法的可选择性,取消权益结合法—基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考虑 ,规范某一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既要考虑技术层面,在概念框架指导下选择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会计方法,以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又要考虑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进行权衡。国内外半个世纪的研究涉及技术层面的各个角度,遗憾的是仍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本文较少涉及此方面问题。
迫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压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1年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IASB的工作目标和发展策略更加具体和明确:研制和实施一套高质量、可理解和可实施的全球性会计准则,并致力于推动全球会计准则的认可和实施。表明会计准则“协调化”已经开始体现为准则化(标准化),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如想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制定本国会计准则时都不能不考虑相同业务的国际规范,否则会计准则的差异将使其在进入世界资本市场的过程中付出高昂成本。
多年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完善,面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最新进展,冯淑萍(2004)认为,如果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且两者所处的环境也相同,对于这类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国将积极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甚至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中的会计原则。我国的换股合并业务尽管形式单一,不如美国等国家合并方式灵活,但经济实质确是相同的,应遵行国际惯例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基于国际趋同的前提,及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整体思路,面对权益结合法已经消亡的现实,本文认为我国在《企业合并》准则中,对换股合并的处理不宜采用权益结合法,否则将背离我国准则与国际趋同的目标。况且,从权益结合法本身来说,其适用条件也是难于规范的。APB16提出了12个适用的条件,我国也有学者建议使用这些条件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但是我们必须认清这12个条件不完全是基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技术考量,而是各利益集团投票的结果。
完善购买法的思考
依据不同的会计准则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决定企业利益关系集团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方受益必然导致另一方受损。因此,在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每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度量自身的利弊得失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我国制定准则也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量减少取消权益结合法带来的不利影响。权益结合法下,净利润大,权益小;购买法下净利润小,权益大。同一换股合并业务分别用两种方法处理产生截然不同的财务数据,尤其对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大。我国上市公司在配股、发行新股、暂停交易、退市的条件中较多地使用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换股合并业务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配股、发行新股等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的大事。不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势必影响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热情。换股合并方式与现金合并方式相比有诸多优势,如果不能有效地采用这种合并方式,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将产生不利影响。我国目前企业规模较小,无法与国外大集团抗衡,如果再因会计方法的安排,对我国的经济和企业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国在取消权益结合法的同时仍采用定期摊销处理商誉,则会导致企业合并后盈利减少,储一均等人的研究表明:按购买法编制的合并收益仅为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收益的一半。可见如果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又对商誉进行摊销,对上市公司非常不利,尤其我国对利润指标有诸多硬性规定,将妨碍中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热情,无法利用换股合并的优势,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基于前面的分析,对商誉进行摊销和逐年重估都是不合适的。且在我国采用购买法还面临更大的问题,由于资本市场中流通股、非流通股共存,合并中换出股份和换入股份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无法确定购买价格。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内学者提出了历史成本特殊购买法和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购买法,还是可行的。这两种方法不确认商誉,避免了后续的计量问题,但哪种方法更适用于我国,还要进一步探讨。两种方法的取舍取决于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能否应用公允价值。如公允价值不适用,应采用前者,否则应采用后一种方法。
有人认为中国目前缺乏活跃的市场,因此难于应用公允价值。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会计实践中,虽未实现公允价值计量,但一些会计要素及报告项目,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了,如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实践表明,公允价值的运用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那么缺乏活跃的市场是否可以成为不运用公允价值的理由呢?其实公允价值对市场的活跃程度要求并不是很高,不同的报表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如: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是现行市价;存货、委托贷款、应收帐款的公允价值是可变现净值等。并且所谓活跃市场只是相对的,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种类的资产和负债都存在着活跃的市场,也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种类的资产或负债都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当然,市场越活跃,对公允价值的采用越有利。所以市场是否活跃不应成为反对公允价值运用的理由。
总之,我国目前应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而是采用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购买法处理企业合并业务。这样的处理体现了换股合并也是购买的经济实质,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认识的趋同,避免了确认高额的商誉,对主并企业的报表没有重大影响,不会挫伤我国上市公司利用换股合并打造巨型企业的积极性,是现阶段规范换股合并业务较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储一均,林华.合并会计方法信息质量比较.会计研究,2001(10)
[2]冯淑萍.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会计研究,2004(1)
关键词: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
国内学者的研究综述
主要围绕购买法、权益结合法、购买、股权联合的概念进行讨论,以及不同方法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不同方法产生的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比较。其次两种方法的可选择性,取消权益结合法—基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考虑 ,规范某一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既要考虑技术层面,在概念框架指导下选择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会计方法,以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又要考虑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进行权衡。国内外半个世纪的研究涉及技术层面的各个角度,遗憾的是仍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本文较少涉及此方面问题。
迫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压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1年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IASB的工作目标和发展策略更加具体和明确:研制和实施一套高质量、可理解和可实施的全球性会计准则,并致力于推动全球会计准则的认可和实施。表明会计准则“协调化”已经开始体现为准则化(标准化),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如想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制定本国会计准则时都不能不考虑相同业务的国际规范,否则会计准则的差异将使其在进入世界资本市场的过程中付出高昂成本。
多年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完善,面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最新进展,冯淑萍(2004)认为,如果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且两者所处的环境也相同,对于这类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国将积极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甚至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中的会计原则。我国的换股合并业务尽管形式单一,不如美国等国家合并方式灵活,但经济实质确是相同的,应遵行国际惯例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
基于国际趋同的前提,及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整体思路,面对权益结合法已经消亡的现实,本文认为我国在《企业合并》准则中,对换股合并的处理不宜采用权益结合法,否则将背离我国准则与国际趋同的目标。况且,从权益结合法本身来说,其适用条件也是难于规范的。APB16提出了12个适用的条件,我国也有学者建议使用这些条件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但是我们必须认清这12个条件不完全是基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技术考量,而是各利益集团投票的结果。
完善购买法的思考
依据不同的会计准则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决定企业利益关系集团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方受益必然导致另一方受损。因此,在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每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度量自身的利弊得失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我国制定准则也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量减少取消权益结合法带来的不利影响。权益结合法下,净利润大,权益小;购买法下净利润小,权益大。同一换股合并业务分别用两种方法处理产生截然不同的财务数据,尤其对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大。我国上市公司在配股、发行新股、暂停交易、退市的条件中较多地使用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换股合并业务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配股、发行新股等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的大事。不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势必影响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热情。换股合并方式与现金合并方式相比有诸多优势,如果不能有效地采用这种合并方式,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将产生不利影响。我国目前企业规模较小,无法与国外大集团抗衡,如果再因会计方法的安排,对我国的经济和企业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国在取消权益结合法的同时仍采用定期摊销处理商誉,则会导致企业合并后盈利减少,储一均等人的研究表明:按购买法编制的合并收益仅为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收益的一半。可见如果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又对商誉进行摊销,对上市公司非常不利,尤其我国对利润指标有诸多硬性规定,将妨碍中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的热情,无法利用换股合并的优势,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基于前面的分析,对商誉进行摊销和逐年重估都是不合适的。且在我国采用购买法还面临更大的问题,由于资本市场中流通股、非流通股共存,合并中换出股份和换入股份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无法确定购买价格。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内学者提出了历史成本特殊购买法和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购买法,还是可行的。这两种方法不确认商誉,避免了后续的计量问题,但哪种方法更适用于我国,还要进一步探讨。两种方法的取舍取决于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能否应用公允价值。如公允价值不适用,应采用前者,否则应采用后一种方法。
有人认为中国目前缺乏活跃的市场,因此难于应用公允价值。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会计实践中,虽未实现公允价值计量,但一些会计要素及报告项目,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了,如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实践表明,公允价值的运用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那么缺乏活跃的市场是否可以成为不运用公允价值的理由呢?其实公允价值对市场的活跃程度要求并不是很高,不同的报表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如:短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是现行市价;存货、委托贷款、应收帐款的公允价值是可变现净值等。并且所谓活跃市场只是相对的,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种类的资产和负债都存在着活跃的市场,也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种类的资产或负债都不存在活跃的市场。当然,市场越活跃,对公允价值的采用越有利。所以市场是否活跃不应成为反对公允价值运用的理由。
总之,我国目前应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而是采用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购买法处理企业合并业务。这样的处理体现了换股合并也是购买的经济实质,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对此问题认识的趋同,避免了确认高额的商誉,对主并企业的报表没有重大影响,不会挫伤我国上市公司利用换股合并打造巨型企业的积极性,是现阶段规范换股合并业务较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储一均,林华.合并会计方法信息质量比较.会计研究,2001(10)
[2]冯淑萍.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会计研究,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