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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随着社会法治化发展,除了存在法律明确规定四种特殊情形可以进行调解外,还存在当事人双方案外调解的情形,这导致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闲置,这已和行政诉讼法设立该原则的初衷相去甚远.换而言之,我们应该思考若在上述四种例外情状之外也适用调解是否必要与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