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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作如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