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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公司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与计算机软件的结合已成为一大发展潮流。我国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认可了知识产权出资,对这一发展潮流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立法进步的体现。但相关立法并没有就软件著作权出资进行规范的细则,导致软件著作权出资会增加侵权风险、软件著作人身权限制了软件著作财产权的充分利用、价值评估机制缺乏科学性等现实困境。因此必须立足于软件著作的特殊性,强化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出资程序中的必要性,突破著作人身权的一般理论,以及建立更加科学的价值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