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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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减刑;假释工作;主要问题;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73-01
  作者简介:张键(1983-),男,湖南沅陵人,本科学士,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学。
  减刑、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严格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政策。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罪犯的服刑改造,社会的长治久安,对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做好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减刑、假释公平公正,不仅是人民检察院的亟待解决的难点,也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当前减刑、假释工作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也给当前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挑战。
  一、当前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减刑规定不够明确,减刑依据不具体,减刑与罪行轻重不相符
  1.相关法律对罪犯改造期间评价标准内容不具体,短期犯与长期犯减刑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对“确有悔改表现”难以掌握,主观性很大,导致监狱、法院及检察院认识存在偏差,可操作性差。在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要求是认真参与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认罪服法,前两条容易认定,最后一条不易考察清楚,也无法具体予以量化,纯粹依靠狱政干警的主观性。其次,罪犯刑期越长,获得减刑的几率越高,短期犯在同等条件下较长刑犯减刑不公平,使他们失去了减刑的机会。因为扣除在看守所羁押、审判时间和须服刑2年以上,加上监狱内层层上报、考核、评审、决定和法院审理时间,实践证明,3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得不到减刑机会。而造成这种不公平的结果唯一的原因仅仅是原判刑期长短决定的。这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犯罪性质及刑罚轻重相适应原则自相矛盾,也与刑罚目的背向而驰。
  2.记功和表扬的规定较为笼统。作为减刑的基础,记功和表扬在实际减刑过程中发挥着尺度作用,但由于各地区相关规定的不同,因此导致尺度不统一,难以准确界定和掌握。以我区为例,辖区五所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记功和表扬,作为减刑或者是假释的依据,但却没有统一的量化指标,对获得多少个记功和表扬可参与减刑,能够减多少,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有的监狱规定,获得3个记功和4个表扬就可以减刑,但有的监狱规定4个记功和3个表扬可以减刑,5所监狱5个标准。标准的差异必然导致减刑的不公。
  (二)法律规定假释条件难以把握,假释比例低
  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是,“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前瞻性条件。这方面没有具体的现实标准,更没人能把握将来的事情。现实中,由于近几年责任倒查制、追究制的兴起和严厉,监狱,检察院和法院对假释后罪犯再犯罪存在担心心理,怕承担责任追究,因而实践中尽量不假释。以我区为例,辖区五所监狱罪犯假释率平均只有1%,有些监狱甚至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在这为数不多的假释人员中,大多数由于年龄大,或者是病重,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假释的低效适用,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二、检察监督完善和对策
  目前,我国在刑罚执行变更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作为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视角,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方向,立足国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和谐。
  (一)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工作的监督力度
  1.现阶段的“确有悔改表现”,其实是对罪犯的主管思想态度考察,缺乏可操作性。在检察监督工作中,要立足实际,驻监检察室必须加强与执行机关协调,列席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评审位委员会会议,听取执行机关的讨论,全面了解减刑罪犯的日常表现情况,尤其是在主动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履行罚金、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的表现。加强检察官约谈制度的建设力度,通过约谈服刑人员,掌握第一手的真实材料,及时准确的发现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助于服刑人员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实现对减刑的全面检察监督。
  2.驻场检察室应当加强日常检察力度,定期对服刑人员的案卷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案卷,全面了解服刑人员改造活动的全过程,尤其是在审查罪犯记功和表扬方面,有利于克服事后监督的不足。派驻检察室要制作专门的减刑检察台账时,对罪犯的日常考核进行详细记录,构建起独立于监管机关的评价体系,作为监督罪犯减刑的依据,变以往被动接受为主动了解。
  (二)完善假释监督措施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监狱执行机关协调,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督促执行机关向法院提请,适当提高减刑比例。目前,全国的司法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加大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积极征求当地司法的意见。对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评估报告,要认真审查备案,减轻承办人的担心心理,提高承办人的积极性。积极做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纠正工作,进一步掌握假释人员在社会上的表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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