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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爷爷奶奶共生育了7个儿女,我父亲最小。2007年,我父亲因车祸不幸去世后,我大伯和姑姑们要我母亲和我哥哥及我分担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可我才考上大学,除了假期能在生活起居上照顾爷爷奶奶外,经济上确实无能为力。去年12月,我爷爷奶奶相继去世,遗有房产和存款。在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时,大伯和姑姑们把我们兄弟俩排除在外,说我们兄弟俩没有赡养爷爷奶奶,不能继承其遗产。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你伯父和姑姑们的说法是不对的。你完全有权代位继承你爷爷奶奶的遗产。其理由:1.赡养你爷爷奶奶,首先是你父辈应尽的法定义务,其次才轮到你们孙子辈尽义务。即只有在你们的爷爷奶奶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才负有赡养义务。2.你们兄弟俩对爷爷奶奶的遗产来说,是代位继承关系。但代位继承只限你父亲有权继承你爷爷奶奶遗产的份额。
我们算是事实婚姻吗?
万立新
律师:
我与小张(男):人均为未婚青年,二人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年(1998年至2008年)。现小张移情别恋。为此,我十分伤心,请问我们算是事实婚姻吗?
白丽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打工期间病故属于工伤吗?
徐瑞
律师:
我舅舅到俄罗斯打工,一年后病故,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王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所以,你舅舅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村组拒分土地补偿款外嫁女最终维权成功
何炜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下白水村4组在土地被征收后,以朱某等3人已外嫁为由,不分配给朱某等3人征地补偿款。9月15日,苏仙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从该村组帐户上扣划了24万元,发还给3名外嫁女。
朱某等3人是下白水村4组村民。2009年9月,3人所在组土地被征收,按人口每人应分得8万元土地补偿款,但该组以朱某等3人已外嫁为由,未分配给3人土地补偿款。在多次找村组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无果后,朱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下白水村4组以朱某等3人是外嫁女为由,不分配给3人土地补偿款的做法,侵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朱某等3人在被告组上承包耕地并履行义务,而且户口也都落在被告组上,是被告组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依法判决下白水村4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朱某等3人每人土地补偿款8万元。
判决生效后,下白水村4组一直未履行义务,朱某等3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苏仙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维护了3名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好心帮人借贷款清偿责任自己担
刘玉娟
9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的协议。
杨某与皮某是亲戚,2007年6月,皮某向杨某借款4.5万元,杨某于是以农用为由向三湖信用社贷款4.5元,贷款期限1年。杨某把4.5万元贷款借给皮某。贷款合同期满后,杨某一直没有还款,信用社多次催还无果,便向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中,杨某认为他所借的贷款是借给皮某做生意用的,皮某没有及时还款,他只能帮助信用社催要欠款。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农用为由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与杨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应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杨某与皮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杨某同意偿还信用社借款45000元及13809.53元的利息,该款在2010年12月20日前付清。
不养改嫁母法理不容
吕秀俐等
邱玉珍老太太这辈子过得太艰辛,36岁时丈夫死了,留下二男二女。邱玉珍中途改嫁,4个子女没有随她走,在爷爷奶奶的拉扯下长大成人。邱玉珍改嫁后又生下一个儿子,谁知再婚的老伴儿又去世了,她疾病缠身,生活十分困难。再婚后生育的儿子和她在一起生活,也穷得靠救济过日子。老人无钱治病,只好去找他和前夫所生的4个子女。4个子女早已成家立业,日子过得都不错,两个儿子还买了汽车。但4个子女皆以老人早已改嫁为由,拒不支付母亲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老人没办法,只好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法官耐心劝说这4个年轻人,但4人仍以母亲已改嫁为借口不同意掏钱。最后法院判决:邱玉珍4个子女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生活费300元。
答:你伯父和姑姑们的说法是不对的。你完全有权代位继承你爷爷奶奶的遗产。其理由:1.赡养你爷爷奶奶,首先是你父辈应尽的法定义务,其次才轮到你们孙子辈尽义务。即只有在你们的爷爷奶奶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才负有赡养义务。2.你们兄弟俩对爷爷奶奶的遗产来说,是代位继承关系。但代位继承只限你父亲有权继承你爷爷奶奶遗产的份额。
我们算是事实婚姻吗?
万立新
律师:
我与小张(男):人均为未婚青年,二人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年(1998年至2008年)。现小张移情别恋。为此,我十分伤心,请问我们算是事实婚姻吗?
白丽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必须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事实婚姻对待。而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打工期间病故属于工伤吗?
徐瑞
律师:
我舅舅到俄罗斯打工,一年后病故,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王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所以,你舅舅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村组拒分土地补偿款外嫁女最终维权成功
何炜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洞镇下白水村4组在土地被征收后,以朱某等3人已外嫁为由,不分配给朱某等3人征地补偿款。9月15日,苏仙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从该村组帐户上扣划了24万元,发还给3名外嫁女。
朱某等3人是下白水村4组村民。2009年9月,3人所在组土地被征收,按人口每人应分得8万元土地补偿款,但该组以朱某等3人已外嫁为由,未分配给3人土地补偿款。在多次找村组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无果后,朱某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苏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下白水村4组以朱某等3人是外嫁女为由,不分配给3人土地补偿款的做法,侵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朱某等3人在被告组上承包耕地并履行义务,而且户口也都落在被告组上,是被告组村民,应享受村民待遇,依法判决下白水村4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朱某等3人每人土地补偿款8万元。
判决生效后,下白水村4组一直未履行义务,朱某等3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苏仙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维护了3名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好心帮人借贷款清偿责任自己担
刘玉娟
9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的协议。
杨某与皮某是亲戚,2007年6月,皮某向杨某借款4.5万元,杨某于是以农用为由向三湖信用社贷款4.5元,贷款期限1年。杨某把4.5万元贷款借给皮某。贷款合同期满后,杨某一直没有还款,信用社多次催还无果,便向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中,杨某认为他所借的贷款是借给皮某做生意用的,皮某没有及时还款,他只能帮助信用社催要欠款。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农用为由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与杨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应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杨某与皮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杨某同意偿还信用社借款45000元及13809.53元的利息,该款在2010年12月20日前付清。
不养改嫁母法理不容
吕秀俐等
邱玉珍老太太这辈子过得太艰辛,36岁时丈夫死了,留下二男二女。邱玉珍中途改嫁,4个子女没有随她走,在爷爷奶奶的拉扯下长大成人。邱玉珍改嫁后又生下一个儿子,谁知再婚的老伴儿又去世了,她疾病缠身,生活十分困难。再婚后生育的儿子和她在一起生活,也穷得靠救济过日子。老人无钱治病,只好去找他和前夫所生的4个子女。4个子女早已成家立业,日子过得都不错,两个儿子还买了汽车。但4个子女皆以老人早已改嫁为由,拒不支付母亲的生活费和医药费。老人没办法,只好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法官耐心劝说这4个年轻人,但4人仍以母亲已改嫁为借口不同意掏钱。最后法院判决:邱玉珍4个子女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生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