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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环境保护等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