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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就要加强法制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改革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拓展监督渠道,发挥监督合力,建构反腐倡廉预防机制,强化执行和惩治力度,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
关键词:反腐倡廉;科学;有效;建议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因此,我国当前必须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开展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强法制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
1.进一步配套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与反腐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散见于我国不同的法律以及文件规定中,许多法律制度和文件规定也是相当细致。但反腐败是一场持久战,一是依靠一两个法律和红头文件就能解决腐败问题,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专门且完备的法律体系。借鉴别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反腐败实际来看,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现阶段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加强法制建设。首先,必须加强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建设。近年来,我国在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国家公务员行为的文件。但“三公”经费贪污腐败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 对于某些还没达到犯罪程度但己经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公务员形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实现的。”[1]事实也表明,要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就要加强和完善行政伦理道德的法制化建设,应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其次,加强和完善与“权力阳光运作”相关法律的建设。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就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们对政府财政的收支、政府官员的个人财产以及一些权力运作都还没有一个的像样的监督。所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尽快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的科学有效手段。第三,建立严格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制度。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提高发现腐败行为可能性的基本途径,就是在法律制度安排中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比如说,美国立法规定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的严格条款,包括秘密起诉,在一定的时期内置于保密状态,政府秘密调查,禁止举报人的雇主对其进行报复,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人给予严厉的制裁。在奖励举报人制度方面。美国虚假索取法规定,举报人有权分享政府对于商业贿赂者的罚款,分享比例约25%,即全部罚款的1/4。我们必须从现在起,在制度和实践层面保护实名举报人。对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都应及时足额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这样才能弘扬社会正气。
2.强化司法的独立办案和法律公正严明的执行
在反腐败实际中,我国司法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较多较大。我国司法机关是省、市、县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但办公经费、薪酬、人事确是同级财政拨付和管理,由此就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办案。因此,从我国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要强化司法的独立办案,司法机关的相关经费拨付和管理就需要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预算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下拨。同时要推进法官的任命升职、奖惩、薪金和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这样反腐工作才能科学有效。其次,公正严明的执行法律。腐败有风险,但也有收益。每一个腐败者都仔细的衡量过非法所得与腐败犯罪得到的惩罚,如果法律对腐败的惩罚过轻,那么,就不会形成足够大的震慑力,腐败的人照样会“前腐后继”。同时,如果非法取得20万元与贪污了2亿元的法律量刑是一样的,民众就会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甚至质疑。我们对确实存在的腐败现象一定要严厉制裁,但同时一定要体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改革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科学有效地遏制腐败
1.改革纪委和党委全委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党在纪委和党委全委会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至今效果不是很明显,追根究底是没有解决经费问题和地位问题。现在每一个单位的纪委办公经费、工资、人事都是本部门来解决,虽然说纪委和党委是同级,但在工作实际中,行政“一把手”说了算,这无形中就形成了纪委从属于同级党委,要听行政“一把手”的领导。由此形成的实际局面是下属监督上级,这个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实现的,所以,也就没有监督实效。同样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地方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也是面临如此尴尬的境地。所以,要实现地方和部门纪委有效监督同级党委,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纪委监督体制,使地方和部门纪委脱离所在单位的经费制约,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才能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只有向上一级地方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全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功能和作用。
2.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目前,一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一些实质性、关键性内容有意无意地不公开,党内情况通报时有时无,组织活动半透明,种种不规范做法都造成党组织与党员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称。这些问题长期积累就挫伤了党员和群众关注党内事务的热情,打击了参与民主的积极性。因此,要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制的科学有效性,就要规范党务公开内容范围,提高党内事务和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监督党务工作中的人为随意性问题。
3.完善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成功打击腐败
实践表明,自2003年我国实行巡视制度以来,一些大案要案的部分线索都是中央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截至2013年11月底,各省(区、市)党委巡视组共完成对69个市(地、州、盟)、480个县(市、区、旗)及77個省直部门和98家省属国有企业、高校的巡视,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1879件,其中厅局级和县处级干部线索562件;向组织(人事)部门移交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136件。2013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结束后,一些“老虎”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我们有理由相信,巡视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发现和惩治腐败的实效会越来越明显。 三、拓展监督渠道,发挥监督合力,实现有效打击腐败
1.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进一步做好接访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信访举报综合性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工作水平,实现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凡是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电话举报反映党员干部的有关党纪政纪方面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内的群众信访问题,要有统一受理的部门和专门的负责人,并逐件进行认真阅读、登记、摘录并录入微机,履行信访件办理签批程序。同时,信访举报制度在事后解决的跟踪查看上重点完善,确保要解决的问题得到了落实。 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严禁将信访举报内容直接或间接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信访举报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防止以权谋私,防止腐败行为滋生,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2.发挥政协、民主党派作用,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
目前, 政协应组织专门委员视察调研反腐倡廉工作,尤其应在普通民众中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细致的了解,对于普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形成材料,通过提案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馈,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委员提出的议案并且要尽快落实,合理解决问题。民主党派应通过批评、建议等方式加强民主监督力度,更有效的遏制腐败。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监督的作用,继续积极的对腐败情况如实报道,不但可以打压腐败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可以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形成反腐倡廉的正能量,提升社会的凝聚力,形成整个社会清明廉洁的好风气。为了真正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新闻媒体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新闻媒体监督必须独立、公平、公开、公正操作。与此同时,要做好新闻立法,保护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利,规范他们的行为和新闻舆论监督程序,对腐败分子形成威慑力,制止腐败的急剧蔓延。另外新闻媒体监督要与人大、纪检等监督要有机结合,构建全面而有效的反腐监管体系,实现打击腐败的目的。
四、建构反腐倡廉预防机制,强化执行和惩治力度
1.建构反腐倡廉预防机制,加强反腐败预防工作
建构反腐败预警机制,以公共权力为基础,通过科学设立反腐败预警数据指标,设立准确的腐败风险信息监测系统,收集、分析、评估风险信息,全面判断指标是否达到预警临界点,最后根据预警制度发出不同级别预警警报进行引导、纠正,当预警对象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时,就要由监督机关启动调查程序、依法进行追究和惩处。
2.强化执行和惩治力度
进一步简化查办程序,做到执行不失误、执行不走样或执行不中断、做到“有令必行”、“雷厉风行”, 要通过制度的刚性产生威慑作用,坚决彻查抵制执行的情况,在责任追究中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果断地加以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宽容放任、姑息迁就和下不为例,从而形成良性的社会导向。要进一步综合运用惩治手段,加大处罚力度,使腐败分子不仅仅受法律的制裁,还要从经济上加大懲罚,使其得不偿失,遏制“牺牲我一个,富贵三代人”的腐败畸形心理。腐败严重,祸国殃民,反腐斗争任重道远,目前只有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反腐斗争的震慑力,增强民众的反腐信心、赢得社会的信任。
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针对现在的执政者即所谓“技术性官僚”,我们要重新建构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解决“信仰危机”,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腐败问题。目前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理想信念、党性党风、纪律责任意识等方面存在着认识偏差,因此,我们要及时有效的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内容的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使领导干部认识到在公共生活中,必须有崇高的精神,必须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对社会和人民利益负有重要的责任,进一步提高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建设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政府以及一些部门要从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要进一步拓宽廉政文化建设监督渠道和考核机制,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落实和成效。同时,廉政文化建设要在群众中大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要对发挥榜样作用的群众进行表彰,这样才能激励群众参与,形成正能量,从而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舆论氛围,实现从根本上扭转社会风气。
注释
①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
参考文献:
[1]龚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阻滞的调查及其执行力的强化路径[J].桂海论丛,2010(5).
[2]周燚.新时期我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2.
[3]武本刚.新时期反腐倡廉机制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2013.
本文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一般课题《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研究》(项目编号GS-D2014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魏学宏(1973-),男,甘肃靖远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美学、公共政策学。
关键词:反腐倡廉;科学;有效;建议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因此,我国当前必须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开展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强法制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
1.进一步配套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与反腐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散见于我国不同的法律以及文件规定中,许多法律制度和文件规定也是相当细致。但反腐败是一场持久战,一是依靠一两个法律和红头文件就能解决腐败问题,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专门且完备的法律体系。借鉴别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反腐败实际来看,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现阶段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加强法制建设。首先,必须加强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建设。近年来,我国在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国家公务员行为的文件。但“三公”经费贪污腐败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 对于某些还没达到犯罪程度但己经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公务员形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实现的。”[1]事实也表明,要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就要加强和完善行政伦理道德的法制化建设,应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其次,加强和完善与“权力阳光运作”相关法律的建设。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就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们对政府财政的收支、政府官员的个人财产以及一些权力运作都还没有一个的像样的监督。所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尽快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的科学有效手段。第三,建立严格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制度。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提高发现腐败行为可能性的基本途径,就是在法律制度安排中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比如说,美国立法规定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的严格条款,包括秘密起诉,在一定的时期内置于保密状态,政府秘密调查,禁止举报人的雇主对其进行报复,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人给予严厉的制裁。在奖励举报人制度方面。美国虚假索取法规定,举报人有权分享政府对于商业贿赂者的罚款,分享比例约25%,即全部罚款的1/4。我们必须从现在起,在制度和实践层面保护实名举报人。对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都应及时足额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这样才能弘扬社会正气。
2.强化司法的独立办案和法律公正严明的执行
在反腐败实际中,我国司法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较多较大。我国司法机关是省、市、县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但办公经费、薪酬、人事确是同级财政拨付和管理,由此就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办案。因此,从我国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要强化司法的独立办案,司法机关的相关经费拨付和管理就需要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预算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下拨。同时要推进法官的任命升职、奖惩、薪金和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这样反腐工作才能科学有效。其次,公正严明的执行法律。腐败有风险,但也有收益。每一个腐败者都仔细的衡量过非法所得与腐败犯罪得到的惩罚,如果法律对腐败的惩罚过轻,那么,就不会形成足够大的震慑力,腐败的人照样会“前腐后继”。同时,如果非法取得20万元与贪污了2亿元的法律量刑是一样的,民众就会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甚至质疑。我们对确实存在的腐败现象一定要严厉制裁,但同时一定要体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改革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科学有效地遏制腐败
1.改革纪委和党委全委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党在纪委和党委全委会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至今效果不是很明显,追根究底是没有解决经费问题和地位问题。现在每一个单位的纪委办公经费、工资、人事都是本部门来解决,虽然说纪委和党委是同级,但在工作实际中,行政“一把手”说了算,这无形中就形成了纪委从属于同级党委,要听行政“一把手”的领导。由此形成的实际局面是下属监督上级,这个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实现的,所以,也就没有监督实效。同样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地方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也是面临如此尴尬的境地。所以,要实现地方和部门纪委有效监督同级党委,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纪委监督体制,使地方和部门纪委脱离所在单位的经费制约,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才能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只有向上一级地方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全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功能和作用。
2.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
目前,一些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一些实质性、关键性内容有意无意地不公开,党内情况通报时有时无,组织活动半透明,种种不规范做法都造成党组织与党员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称。这些问题长期积累就挫伤了党员和群众关注党内事务的热情,打击了参与民主的积极性。因此,要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制的科学有效性,就要规范党务公开内容范围,提高党内事务和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监督党务工作中的人为随意性问题。
3.完善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成功打击腐败
实践表明,自2003年我国实行巡视制度以来,一些大案要案的部分线索都是中央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截至2013年11月底,各省(区、市)党委巡视组共完成对69个市(地、州、盟)、480个县(市、区、旗)及77個省直部门和98家省属国有企业、高校的巡视,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1879件,其中厅局级和县处级干部线索562件;向组织(人事)部门移交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136件。2013年,中央巡视组第一轮巡视结束后,一些“老虎”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我们有理由相信,巡视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发现和惩治腐败的实效会越来越明显。 三、拓展监督渠道,发挥监督合力,实现有效打击腐败
1.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进一步做好接访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信访举报综合性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工作水平,实现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凡是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电话举报反映党员干部的有关党纪政纪方面属于纪检监察范围内的群众信访问题,要有统一受理的部门和专门的负责人,并逐件进行认真阅读、登记、摘录并录入微机,履行信访件办理签批程序。同时,信访举报制度在事后解决的跟踪查看上重点完善,确保要解决的问题得到了落实。 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严禁将信访举报内容直接或间接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信访举报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防止以权谋私,防止腐败行为滋生,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2.发挥政协、民主党派作用,进一步做好监督工作
目前, 政协应组织专门委员视察调研反腐倡廉工作,尤其应在普通民众中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细致的了解,对于普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形成材料,通过提案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馈,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委员提出的议案并且要尽快落实,合理解决问题。民主党派应通过批评、建议等方式加强民主监督力度,更有效的遏制腐败。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发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监督的作用,继续积极的对腐败情况如实报道,不但可以打压腐败分子,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可以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形成反腐倡廉的正能量,提升社会的凝聚力,形成整个社会清明廉洁的好风气。为了真正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新闻媒体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新闻媒体监督必须独立、公平、公开、公正操作。与此同时,要做好新闻立法,保护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利,规范他们的行为和新闻舆论监督程序,对腐败分子形成威慑力,制止腐败的急剧蔓延。另外新闻媒体监督要与人大、纪检等监督要有机结合,构建全面而有效的反腐监管体系,实现打击腐败的目的。
四、建构反腐倡廉预防机制,强化执行和惩治力度
1.建构反腐倡廉预防机制,加强反腐败预防工作
建构反腐败预警机制,以公共权力为基础,通过科学设立反腐败预警数据指标,设立准确的腐败风险信息监测系统,收集、分析、评估风险信息,全面判断指标是否达到预警临界点,最后根据预警制度发出不同级别预警警报进行引导、纠正,当预警对象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时,就要由监督机关启动调查程序、依法进行追究和惩处。
2.强化执行和惩治力度
进一步简化查办程序,做到执行不失误、执行不走样或执行不中断、做到“有令必行”、“雷厉风行”, 要通过制度的刚性产生威慑作用,坚决彻查抵制执行的情况,在责任追究中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果断地加以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宽容放任、姑息迁就和下不为例,从而形成良性的社会导向。要进一步综合运用惩治手段,加大处罚力度,使腐败分子不仅仅受法律的制裁,还要从经济上加大懲罚,使其得不偿失,遏制“牺牲我一个,富贵三代人”的腐败畸形心理。腐败严重,祸国殃民,反腐斗争任重道远,目前只有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反腐斗争的震慑力,增强民众的反腐信心、赢得社会的信任。
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针对现在的执政者即所谓“技术性官僚”,我们要重新建构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解决“信仰危机”,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腐败问题。目前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理想信念、党性党风、纪律责任意识等方面存在着认识偏差,因此,我们要及时有效的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内容的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使领导干部认识到在公共生活中,必须有崇高的精神,必须意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对社会和人民利益负有重要的责任,进一步提高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建设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政府以及一些部门要从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要进一步拓宽廉政文化建设监督渠道和考核机制,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落实和成效。同时,廉政文化建设要在群众中大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要对发挥榜样作用的群众进行表彰,这样才能激励群众参与,形成正能量,从而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舆论氛围,实现从根本上扭转社会风气。
注释
①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
参考文献:
[1]龚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阻滞的调查及其执行力的强化路径[J].桂海论丛,2010(5).
[2]周燚.新时期我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2.
[3]武本刚.新时期反腐倡廉机制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2013.
本文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一般课题《强化和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有效性研究》(项目编号GS-D2014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魏学宏(1973-),男,甘肃靖远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美学、公共政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