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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共住房是美国20世纪以来为贫困人群开辟的一种保障性的住房项目。其中芝加哥的高特里克斯项目在诸多公共住房项目中又具有典型的意义。高特里克斯案件为首的一系列项目的展开,为在美国公共住房项目中实现种族的平等化和非隔离化创造了条件。通过对高特里克斯项目的解读我们能够更好的理解美国公共住房政策实施中的转变与改进,从而为中国的城市住房改革和公共住房政策提供更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 高特里克斯项目 美国 公共住房 住房政策
公共住房项目在芝加哥起步较早,但是由于一些相同原因和因素,到1960年代早期,芝加哥公共住宅区已经衰败的十分严重。以最著名的“罗伯特·泰勒之家”项目而言,这一全国最大公共住房项目所在社区,已经成为高失业率和暴力事件频发区域。面对这种情况和来自社会各方压力,芝加哥住房局对公共住房选址的规划和建造还是做了一定变化。在1965年新立项目公共住房中,芝加哥住房局提交了一份较能维持种族平衡的提案。在该提案中,有将近40%公共住房会建造在靠近白人社区区域内。但是新成立的发展与规划部的行政长官否决了这一提案。他将原有的这一草案作了修改,导致原先相对平衡被打破,在其削减下,白人社区内公共住宅选址仅剩一处。接着这一份被修改过的草案又转到了市议会接受听证,在听证过程中,仅存的这一处选址也被抹去。这样形成的一份公共住房选址草案已经与之前那些带有种族隔离性质住房选址计划案已经毫无两样了。当时曾有非裔美国人这样说道“相比于是否有体面的住房,我们现在更关心的是这些住房的选址…”。这一项目选址计划不仅刺激了当时广大普通非裔民众,更使相当一部分黑人民权运动领袖受到了刺激。西部联合会领导人就将一份搜集了将近53个非裔美国人社区的报告,交给了住房与家庭金融办事处主任罗伯特·韦弗。他是当时在政治上任职务最高的非裔美国人。西部联合会的领导人希望韦弗不要批准芝加哥住房局选址计划,因为这一计划包含着很明显种族歧视,既违反了肯尼迪在1962年签署的禁止住房歧视政策,也违反了1964年的公民权益法案。但是由于在政治权力斗争中失势,罗伯特·韦弗丧失了帮助非裔美国人阻止这一计划实施的机会。取而代之的办事处主任的玛丽·麦奎尔,对于黑人领袖们的报告写了一封回信。信中她拒绝对芝加哥住房局草案提出质疑,她认为芝加哥住房局的草案并没有涉及种族歧视。麦奎尔提到93%的提出申请公共住房的申请人是非裔美国人,而其中有94%的申请人愿意住在南部和西部地区(传统的非裔美国人社区)。她认为很明显的,芝加哥住房局是接受了申请人意见之后才会选择在这些区域建立公共住房的。她在信中也提到她希望也能够在其他合适的区域建造公共住房,只要在市议会得到充分支持。麦奎尔的这封信使得黑人民权运动的领袖们意识到按照这些官方的逻辑,非裔美国人们在住房问题上受到的歧视是不会得到解决。1966年珀利科夫代表芝加哥公共住房申请人们,提起了两项集体诉讼。一项是针对芝加哥住房局,另一项是针对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珀利科夫在这两个案子中控诉这两个政府部门违反了1964年公民权益法案,同时也违背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的条款。
高特里克斯诉讼案
从一开始整个案件就是一波三折。作为检控官的理查德·B·奥斯汀曾开门见山的问律师珀利科夫,“你想要芝加哥住房局将房子建在哪?湖滨大道么?”尽管奥斯汀的这一诘问十分苛刻,让人对于其判案立场产生了怀疑,但他还是向珀利科夫保证,他将会通过对芝加哥住房局档案资料调查,来确认芝加哥住房局在选址过程中是否所作出带有歧视性选择,并不会带有任何主观色彩。而且事实上,奥斯汀个人也希望通过这一案子来真正推动他心目中公平正义社会的实现。案件进展缓慢,各方随着案件的进展都在小心翼翼不断调整着各自的策略。就被告方芝加哥住房局而言,委员会主席凯伊·库拉其早就意识到珀利科夫能够揭开芝加哥住房局住房政策实质,即妄图永远把非裔美国人排除在白人社区之外。而原告方珀利科夫事实上对于这场诉讼也很没把握。因为有诸多证据表明,芝加哥住房局是有意向将公共住房选址定在白人社区,只是在市议会听证时候没有得到批准。
在1967年11月的首次谈判中,珀利科夫率先提出了一个方案,要求将未来芝加哥新建公共住房项目中的50%规划在白人社区之中,并且平均分布在芝加哥市的北部、南部和西南部;原有的非裔美国人的社区将不再继续建造公共住房。芝加哥住房局就这一方案原则上予以接受,但是分歧也很明显。芝加哥住房局认为已经在建的公共住房可以不受此方案约束,当然这也就意味着贫民区又会矗立起1400套公共住房。其次,珀利科夫提出要求希望将公共住房这一概念范围扩大,以此能够充分利用联邦为该项目所提供的资金,来使各地方住房局能够将私人住宅低价出租给贫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芝加哥住房局并没有积极的实施相关法案中的反种族歧视条例。但是芝加哥住房局不同意将这一项目纳入讨论的范畴,也不愿意对私人土地所有者施加压力,以此帮助更多非裔美国人从私人手中租到房子。
由于在以上这两个问题上产生了矛盾,谈判在1968年的2月中止了,双方都将这一案件再次提交给了奥斯汀法官。其实谈判的中止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珀利科夫和芝加哥住房局在有关公共住房的问题上有着根本分歧。在珀利科夫看来清理贫民窟是毫无用处的,关键的是要把非裔人们从集中的公共住房在解放出来,将他们分散开来。而从芝加哥公共住房局的角度看,他们把自己描绘成是一个没有什么实权的单位,只是市议会和联邦政府的慈善机构,而他们所在进行的建造公共住房的行为已经是一种莫大的慈善了。芝加哥住房局认为自己只是联邦政策的传达者,而且他们还说“如果一定要怪我们为何将公共住宅都建造在贫民窟中,这就得归功于联邦法律。联邦法律要求我们在建造公共住宅时易于贫民区的重建和发展。”1969年2月10日,大法官奥斯汀宣判了珀利科夫胜利。法院宣布芝加哥公共住房局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条款,在承租人的选择和公共住房的的选址问题上都违反了上述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对于芝加哥住房局所提出理由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如果芝加哥住房局在相关公共住房建设项目中确有提到在白人社区建造公共住房,但是因此没有得到市议会的批准,芝加哥住房局也应该拒绝实行带有种族歧视观点的住房项目。这就使得芝加哥住房局变得十分被动。就芝加哥住房局而言,他们自身在这一问题早就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那么他们则希望珀利科夫在定义“白”人社区时能够将入住进去的非裔美国人的“密度”变得“低”一点。这样才会使得这种分散性计划变得可行。但是,执行法院的判决却又有可能会造成政治领域两党矛盾激化,这又会影响到相关项目未来展开。正是有了这么多因素的影响,高特里克斯项目在判决案下发后的进展也没能一帆风顺。这仍是此后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领域。
注释:
[1]Alexander Polikoff, Waiting for Gautreaux:A Story of Segregation,Housing,And the Black Ghetto. 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2006,P.1.
[2]Hunt,D.Bradford,Blueprint for Disaster:The Unraveling of Chicago Public Housing,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and London. 2009. p.247.
作者简介:
朱大恩,男,1987年11月5日,江苏无锡,浙江师范大学10级硕士研究生,人文学院,世界史,美国城市史。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 高特里克斯项目 美国 公共住房 住房政策
公共住房项目在芝加哥起步较早,但是由于一些相同原因和因素,到1960年代早期,芝加哥公共住宅区已经衰败的十分严重。以最著名的“罗伯特·泰勒之家”项目而言,这一全国最大公共住房项目所在社区,已经成为高失业率和暴力事件频发区域。面对这种情况和来自社会各方压力,芝加哥住房局对公共住房选址的规划和建造还是做了一定变化。在1965年新立项目公共住房中,芝加哥住房局提交了一份较能维持种族平衡的提案。在该提案中,有将近40%公共住房会建造在靠近白人社区区域内。但是新成立的发展与规划部的行政长官否决了这一提案。他将原有的这一草案作了修改,导致原先相对平衡被打破,在其削减下,白人社区内公共住宅选址仅剩一处。接着这一份被修改过的草案又转到了市议会接受听证,在听证过程中,仅存的这一处选址也被抹去。这样形成的一份公共住房选址草案已经与之前那些带有种族隔离性质住房选址计划案已经毫无两样了。当时曾有非裔美国人这样说道“相比于是否有体面的住房,我们现在更关心的是这些住房的选址…”。这一项目选址计划不仅刺激了当时广大普通非裔民众,更使相当一部分黑人民权运动领袖受到了刺激。西部联合会领导人就将一份搜集了将近53个非裔美国人社区的报告,交给了住房与家庭金融办事处主任罗伯特·韦弗。他是当时在政治上任职务最高的非裔美国人。西部联合会的领导人希望韦弗不要批准芝加哥住房局选址计划,因为这一计划包含着很明显种族歧视,既违反了肯尼迪在1962年签署的禁止住房歧视政策,也违反了1964年的公民权益法案。但是由于在政治权力斗争中失势,罗伯特·韦弗丧失了帮助非裔美国人阻止这一计划实施的机会。取而代之的办事处主任的玛丽·麦奎尔,对于黑人领袖们的报告写了一封回信。信中她拒绝对芝加哥住房局草案提出质疑,她认为芝加哥住房局的草案并没有涉及种族歧视。麦奎尔提到93%的提出申请公共住房的申请人是非裔美国人,而其中有94%的申请人愿意住在南部和西部地区(传统的非裔美国人社区)。她认为很明显的,芝加哥住房局是接受了申请人意见之后才会选择在这些区域建立公共住房的。她在信中也提到她希望也能够在其他合适的区域建造公共住房,只要在市议会得到充分支持。麦奎尔的这封信使得黑人民权运动的领袖们意识到按照这些官方的逻辑,非裔美国人们在住房问题上受到的歧视是不会得到解决。1966年珀利科夫代表芝加哥公共住房申请人们,提起了两项集体诉讼。一项是针对芝加哥住房局,另一项是针对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珀利科夫在这两个案子中控诉这两个政府部门违反了1964年公民权益法案,同时也违背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的条款。
高特里克斯诉讼案
从一开始整个案件就是一波三折。作为检控官的理查德·B·奥斯汀曾开门见山的问律师珀利科夫,“你想要芝加哥住房局将房子建在哪?湖滨大道么?”尽管奥斯汀的这一诘问十分苛刻,让人对于其判案立场产生了怀疑,但他还是向珀利科夫保证,他将会通过对芝加哥住房局档案资料调查,来确认芝加哥住房局在选址过程中是否所作出带有歧视性选择,并不会带有任何主观色彩。而且事实上,奥斯汀个人也希望通过这一案子来真正推动他心目中公平正义社会的实现。案件进展缓慢,各方随着案件的进展都在小心翼翼不断调整着各自的策略。就被告方芝加哥住房局而言,委员会主席凯伊·库拉其早就意识到珀利科夫能够揭开芝加哥住房局住房政策实质,即妄图永远把非裔美国人排除在白人社区之外。而原告方珀利科夫事实上对于这场诉讼也很没把握。因为有诸多证据表明,芝加哥住房局是有意向将公共住房选址定在白人社区,只是在市议会听证时候没有得到批准。
在1967年11月的首次谈判中,珀利科夫率先提出了一个方案,要求将未来芝加哥新建公共住房项目中的50%规划在白人社区之中,并且平均分布在芝加哥市的北部、南部和西南部;原有的非裔美国人的社区将不再继续建造公共住房。芝加哥住房局就这一方案原则上予以接受,但是分歧也很明显。芝加哥住房局认为已经在建的公共住房可以不受此方案约束,当然这也就意味着贫民区又会矗立起1400套公共住房。其次,珀利科夫提出要求希望将公共住房这一概念范围扩大,以此能够充分利用联邦为该项目所提供的资金,来使各地方住房局能够将私人住宅低价出租给贫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芝加哥住房局并没有积极的实施相关法案中的反种族歧视条例。但是芝加哥住房局不同意将这一项目纳入讨论的范畴,也不愿意对私人土地所有者施加压力,以此帮助更多非裔美国人从私人手中租到房子。
由于在以上这两个问题上产生了矛盾,谈判在1968年的2月中止了,双方都将这一案件再次提交给了奥斯汀法官。其实谈判的中止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珀利科夫和芝加哥住房局在有关公共住房的问题上有着根本分歧。在珀利科夫看来清理贫民窟是毫无用处的,关键的是要把非裔人们从集中的公共住房在解放出来,将他们分散开来。而从芝加哥公共住房局的角度看,他们把自己描绘成是一个没有什么实权的单位,只是市议会和联邦政府的慈善机构,而他们所在进行的建造公共住房的行为已经是一种莫大的慈善了。芝加哥住房局认为自己只是联邦政策的传达者,而且他们还说“如果一定要怪我们为何将公共住宅都建造在贫民窟中,这就得归功于联邦法律。联邦法律要求我们在建造公共住宅时易于贫民区的重建和发展。”1969年2月10日,大法官奥斯汀宣判了珀利科夫胜利。法院宣布芝加哥公共住房局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条款,在承租人的选择和公共住房的的选址问题上都违反了上述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对于芝加哥住房局所提出理由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如果芝加哥住房局在相关公共住房建设项目中确有提到在白人社区建造公共住房,但是因此没有得到市议会的批准,芝加哥住房局也应该拒绝实行带有种族歧视观点的住房项目。这就使得芝加哥住房局变得十分被动。就芝加哥住房局而言,他们自身在这一问题早就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那么他们则希望珀利科夫在定义“白”人社区时能够将入住进去的非裔美国人的“密度”变得“低”一点。这样才会使得这种分散性计划变得可行。但是,执行法院的判决却又有可能会造成政治领域两党矛盾激化,这又会影响到相关项目未来展开。正是有了这么多因素的影响,高特里克斯项目在判决案下发后的进展也没能一帆风顺。这仍是此后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领域。
注释:
[1]Alexander Polikoff, Waiting for Gautreaux:A Story of Segregation,Housing,And the Black Ghetto. 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2006,P.1.
[2]Hunt,D.Bradford,Blueprint for Disaster:The Unraveling of Chicago Public Housing,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and London. 2009. p.247.
作者简介:
朱大恩,男,1987年11月5日,江苏无锡,浙江师范大学10级硕士研究生,人文学院,世界史,美国城市史。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