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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掏空行为,分析其经济后果,并提出抑制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最终控制人;掏空行为;上市公司;抑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048-01
1 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及其掏空行为
所谓最终控制人是指由于控股股东自身也是法人公司,同样也存在着控股股东,向上追溯就会找到一个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人通过交叉持股和金字塔式控股对公司进行控制,其基本特征就是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存在着偏差。
“掏空”是Johnson 等(2000)提出的一个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能够控制公司的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12]。以较低的价格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出售给控股股东、拥有较高现金收益权的公司向经理人员支付较高的薪水、为控股股东拥有较高现金收益权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侵占公司的发展机会等,都是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表现。
2 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行为的经济后果
2.1 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济绩效
大股东掏空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源和发展机会,降低了企业价值。上市公司由于其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占用,势必出现资金紧张的状况,从而影响生产经营,使自身陷入困境,如棱光、中浩、猴王等公司均被成为ST或退市;同时,控股股东占用如此巨额的资金,表明自身的资金周转可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一旦控股股东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必然殃及上市公司。
2.2 削弱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的募股资金若是被控股股东长期占用,会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够完全按照预定计划投入募股资金使用项目,毫无疑问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潜力,最终使得企业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成为一具空壳。
2.3 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利用控制权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保证配股权,会通过虚增利润编造业绩,甚至不惜利用虚假财务报告,使上市公司得以继续配股圈钱,从而形成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害。
梅峰、封思贤(2005)从中小股东超额投资回报率角度分析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危害性,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侵占程度与中小股东利益损失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且大股东侵占行为给中小股东利益的负面影响是长期性的[19]。
2.4 侵害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信用担保,增加了财务风险,从而损害了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中,控股股东大量占用、拖欠上市公司的资金,造成上市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资金质量下降,致使其债权人利益受损;当上市公司经营陷入窘境时,往往运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使其破产财产严重缩水,债权人的受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2.5 妨碍市场公平
在正常的资本市场中,证券市场不仅是融资工具,更是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资源合理流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工具。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市场功能颠倒,妨碍价格调整功能,使广大投资者利益和信心受到摧残,从而导致证券市场失去存在的信用基础。
2.6 威胁着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大量上市公司的抵押担保伴随着上市公司的掏空,使得银行对上市公司损益情况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从而大大增加了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系数,致使上市公司的担保对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保证名存实亡。
3 限制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行为的对策
3.1 优化股权结构确保股东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诸多问题的关键在于它们自身存在的股权结构问题,一方面是国有股占据大股东的控股地位问题,另一方面是国有股不可流通及其与社会公众股可流通之间的矛盾。通过积极有效的国有股减持,优化不同股东间的持股比例,使相互之间形成有力的制衡约束机制,应是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确保各类股东权益,充分发挥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诸多问题的基础或核心。为确保我国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真正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国有资本的退出必须有序进行。
3.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则,使其真正发挥在监督大股东行为和保护中小股东方面的应有作用。
3.3 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所有关联交易都应按照价值规律等价交换,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所有协议都应对每一笔交易的各个要素特别是定价及其支付、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定价原则与支付条件和结算规定应与市场上其他任何企业一视同仁,不应有任何的人为差异和歧视。
3.4 加强对新上市公司审核管理
对新改制拟发行上市的公司,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监督做好公司上市时的规范改制工作,严格审核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有资料的真实性,使真正优良的资本进入证券市场,进而从根本上、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源头上堵住掏空行为的发生。
3.5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
中小股东的投资是上市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本质的来源,没有中小股东的支持,上市公司就难以发展壮大。然而,目前我国约束大股东行为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法律制度还相当的不完善和薄弱。因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需要尽快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推进累积投票制度保证中小股东的公司事务决策权、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等。
参考文献:
[1] 王浪庆.民营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掏空行为研究——基于中捷股份的案例[J].财会月刊,2009,(03)
[2] 李四化.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探析[J].理论界,2009,(05)
[3] 梅峰,封思贤.大股东侵占行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实证研究[J].求索,2005,(03)
【关键词】最终控制人;掏空行为;上市公司;抑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9-0048-01
1 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及其掏空行为
所谓最终控制人是指由于控股股东自身也是法人公司,同样也存在着控股股东,向上追溯就会找到一个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人通过交叉持股和金字塔式控股对公司进行控制,其基本特征就是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存在着偏差。
“掏空”是Johnson 等(2000)提出的一个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能够控制公司的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的行为[12]。以较低的价格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出售给控股股东、拥有较高现金收益权的公司向经理人员支付较高的薪水、为控股股东拥有较高现金收益权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侵占公司的发展机会等,都是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表现。
2 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行为的经济后果
2.1 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济绩效
大股东掏空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源和发展机会,降低了企业价值。上市公司由于其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占用,势必出现资金紧张的状况,从而影响生产经营,使自身陷入困境,如棱光、中浩、猴王等公司均被成为ST或退市;同时,控股股东占用如此巨额的资金,表明自身的资金周转可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一旦控股股东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必然殃及上市公司。
2.2 削弱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市公司的募股资金若是被控股股东长期占用,会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够完全按照预定计划投入募股资金使用项目,毫无疑问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潜力,最终使得企业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成为一具空壳。
2.3 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利用控制权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保证配股权,会通过虚增利润编造业绩,甚至不惜利用虚假财务报告,使上市公司得以继续配股圈钱,从而形成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害。
梅峰、封思贤(2005)从中小股东超额投资回报率角度分析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危害性,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侵占程度与中小股东利益损失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且大股东侵占行为给中小股东利益的负面影响是长期性的[19]。
2.4 侵害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信用担保,增加了财务风险,从而损害了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中,控股股东大量占用、拖欠上市公司的资金,造成上市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资金质量下降,致使其债权人利益受损;当上市公司经营陷入窘境时,往往运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使其破产财产严重缩水,债权人的受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2.5 妨碍市场公平
在正常的资本市场中,证券市场不仅是融资工具,更是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资源合理流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工具。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市场功能颠倒,妨碍价格调整功能,使广大投资者利益和信心受到摧残,从而导致证券市场失去存在的信用基础。
2.6 威胁着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大量上市公司的抵押担保伴随着上市公司的掏空,使得银行对上市公司损益情况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从而大大增加了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系数,致使上市公司的担保对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保证名存实亡。
3 限制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行为的对策
3.1 优化股权结构确保股东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诸多问题的关键在于它们自身存在的股权结构问题,一方面是国有股占据大股东的控股地位问题,另一方面是国有股不可流通及其与社会公众股可流通之间的矛盾。通过积极有效的国有股减持,优化不同股东间的持股比例,使相互之间形成有力的制衡约束机制,应是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确保各类股东权益,充分发挥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诸多问题的基础或核心。为确保我国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真正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国有资本的退出必须有序进行。
3.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则,使其真正发挥在监督大股东行为和保护中小股东方面的应有作用。
3.3 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所有关联交易都应按照价值规律等价交换,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所有协议都应对每一笔交易的各个要素特别是定价及其支付、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定价原则与支付条件和结算规定应与市场上其他任何企业一视同仁,不应有任何的人为差异和歧视。
3.4 加强对新上市公司审核管理
对新改制拟发行上市的公司,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监督做好公司上市时的规范改制工作,严格审核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有资料的真实性,使真正优良的资本进入证券市场,进而从根本上、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源头上堵住掏空行为的发生。
3.5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
中小股东的投资是上市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本质的来源,没有中小股东的支持,上市公司就难以发展壮大。然而,目前我国约束大股东行为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法律制度还相当的不完善和薄弱。因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健康发展,需要尽快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推进累积投票制度保证中小股东的公司事务决策权、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等。
参考文献:
[1] 王浪庆.民营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掏空行为研究——基于中捷股份的案例[J].财会月刊,2009,(03)
[2] 李四化.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探析[J].理论界,2009,(05)
[3] 梅峰,封思贤.大股东侵占行为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实证研究[J].求索,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