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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墨子名实的论述进行具体分析来考察“实”的构成性属性。墨子主张 “取实予名”,但其相关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实”并非纯粹实在而是被构成的,社会现象之“实”是由文化机制的塑造性来构造,客观事物之“实”是由认识的累积性来建构的。进而从“实”的构成性考察 “名实”关系,可以得到“实”内涵具有主体性、历史性、价值性。
关键词:墨子,名与实,三表法
春秋战国之际“礼崩乐坏”,天下之所以混乱的关键是“名实相怨”,墨子反对孔子的“正名”思想,其认为“名实相怨”的原因是对“实”认识的不够。本文对墨子名实的论述进行具体分析来考察“实”的构成性属性,通过客观事物之“实”、社会现象之“实”及“三表法”和“实”之构成性意义来展开阐述。
一、客观事物之“实”
墨子否定孔子以名正实的“正名”的主张,“作辩经以立名本”(《墨辩注序》)所谓“名本”即“实”,其以“实”是作为“名”的来源和“予名”根据。“实”分为两种:其一是社会现象之“实”即社会事实;其二,客观事物之“实”即可感性的物体。“名”是用以称谓“实”的,先要认识“实”然后才可用“名”来表达。在《贵义》中墨子如是说:
“今瞽曰:巨[皑]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日: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
对于瞽者而言,可以知道白黑的名称,但不知道白黑的实质。“取”即《兼爱下》中的“择即取兼”,其为选择之意。君子不明白仁,不是因为不知道它的名,而是因为其取舍不同,“取”即先持是非的判断标准,后有是非取舍及认识。从名实关系的角度上说,“取实予名”就是先要分辨“实”,继而以“名”称谓之。那么究竟何为“实”?对于眼睛瞎的人来说,他不具备直接认识黑白事实的能力,但是其能够通过交流的“名”知道二者的含义,这表明处于社会文化中对事实认识具有累积性,这种累积性可以对“实”起到界定的作用;对于正常的人而言,黑白的事实已经历史性给予了既定的内容和名称,也就是说处于历史中的人看到世界和事物是预先由累积的文化给定的,这也就说明了“实”是由认识的累积性来建构的。墨子在《所染》中明确说:“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五入必,而已则为五色矣!”人降生到世界一无所知,逐步进入敞开的文化的世界并认识这个敞开世界的“实”。一言以蔽之,人有取舍判断之后才能形成自己所谓的“实”的世界。
二 、社会现象之“实”
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墨子同样认为各种社会现象之对应的“名”用以表述社会现象之“实”。社会现象之“实”之“名”的形成没有人与生俱来的生理认知基础,是从相同的价值判断约定俗称的。在现实社会中,人根据自身的价值取舍来看待社会现象,看到的是不同的“实”,社会现象要求“取实予名”,即名实一致就要统一价值取舍标准。
墨子的价值取舍的标准是什么?墨子的价值取舍标准,在《天志上》中言:“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这表明墨子把“天志”作为其“察实”判断是非的“规矩”,“天志”的具体内容即其“兼爱易别”的“兼爱”的思想主张,在《天志下》就这样言“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墨子对“攻”和“诛”的名称的论述中充分体现了以其取舍标准对“实”的界定,在《非攻下》中说:“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日:‘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言日:‘子未察吾盲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这说明了喜好攻伐的君主文过饰非,以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为自己辩护,混淆视听。反对墨子“以攻伐之为不义”的主张,墨子对其进行了驳斥。“若以此三圣王者观之,则非所谓攻也,所谓诛也”,(《非攻下》)墨子以战争的不同之“实”,认为“攻伐”为“攻”是非正义战争,而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是“诛”为正义战争。
墨子在“尚同”即为了统一言行和价值取舍标准,墨子的思想是对儒家的反动,其“背周道而用夏政”这就表明墨子价值取舍标准具有继承性。在墨子对“攻”和“诛”的名称的论述中也表明其对圣王的历史事实持肯定态度,如在《非攻下》中说:“今天下之所同义者,圣王之法也。”因此,社会现象之“实”是由文化价值给予的,没有纯粹的个人之“实”,也没有绝对实在的“实”,社会现象之“实”是随着价值取舍而定的,即表明:社会现象之“实”是由文化机制的塑造性来构造。
三、“三表法”和“实”之构成性意义
墨子认为立言立论以及认识的真理性标准都是要有检验的“法仪”的,“故言必有三表。”(《非命》)所谓的“三表”即判断言论和认识的三个标准,“何谓三表?”即“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谓言有三表。”这表明从“事”、“实”、“利”三个方面对言论和认识综合判断,不仅借鉴历史上圣王治事的经验和以人民直接感受及反应为据,还要看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是否对百姓有利。此“三表”以历史上事实和人民生存实际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充分表明了“实”的决定性作用。“三表法”是墨子立言立论一以贯之的方法,也是墨子对周初以来民本思想的继承和总结,并将其提升的客观标准的高度。
对墨子名实的论述的具体分析表明:“实”不是主观臆造,但其有历时的主体性。“实”是文化结构构成的,人所处的社会文化给予了其相应的“实”,也就给予人一个世界之“家”。“实”具体属性就在于人本身的时间性和社会文化性,因此居于历史中的人所看到的“实”相应具有价值性。简而言之,“实”是由文化机制的塑造性来构造和由认识的累积性来建构的,其有三个构成性属性:具有主体性,历史性、价值性。因此,“实”的构成性对当代中国文化发展有启发意义,文化发展要兼容并蓄,既要批判性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也要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研究,继往开来。(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谭家健.孙中原.《墨子今注今译》[M].商務印书馆. 2012年.
[2]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M]. 商务印书馆. 2005年.
[3]黄奕显.《墨家 论“名”》[J],学术研究. 1998年第5期.
关键词:墨子,名与实,三表法
春秋战国之际“礼崩乐坏”,天下之所以混乱的关键是“名实相怨”,墨子反对孔子的“正名”思想,其认为“名实相怨”的原因是对“实”认识的不够。本文对墨子名实的论述进行具体分析来考察“实”的构成性属性,通过客观事物之“实”、社会现象之“实”及“三表法”和“实”之构成性意义来展开阐述。
一、客观事物之“实”
墨子否定孔子以名正实的“正名”的主张,“作辩经以立名本”(《墨辩注序》)所谓“名本”即“实”,其以“实”是作为“名”的来源和“予名”根据。“实”分为两种:其一是社会现象之“实”即社会事实;其二,客观事物之“实”即可感性的物体。“名”是用以称谓“实”的,先要认识“实”然后才可用“名”来表达。在《贵义》中墨子如是说:
“今瞽曰:巨[皑]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日: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
对于瞽者而言,可以知道白黑的名称,但不知道白黑的实质。“取”即《兼爱下》中的“择即取兼”,其为选择之意。君子不明白仁,不是因为不知道它的名,而是因为其取舍不同,“取”即先持是非的判断标准,后有是非取舍及认识。从名实关系的角度上说,“取实予名”就是先要分辨“实”,继而以“名”称谓之。那么究竟何为“实”?对于眼睛瞎的人来说,他不具备直接认识黑白事实的能力,但是其能够通过交流的“名”知道二者的含义,这表明处于社会文化中对事实认识具有累积性,这种累积性可以对“实”起到界定的作用;对于正常的人而言,黑白的事实已经历史性给予了既定的内容和名称,也就是说处于历史中的人看到世界和事物是预先由累积的文化给定的,这也就说明了“实”是由认识的累积性来建构的。墨子在《所染》中明确说:“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五入必,而已则为五色矣!”人降生到世界一无所知,逐步进入敞开的文化的世界并认识这个敞开世界的“实”。一言以蔽之,人有取舍判断之后才能形成自己所谓的“实”的世界。
二 、社会现象之“实”
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墨子同样认为各种社会现象之对应的“名”用以表述社会现象之“实”。社会现象之“实”之“名”的形成没有人与生俱来的生理认知基础,是从相同的价值判断约定俗称的。在现实社会中,人根据自身的价值取舍来看待社会现象,看到的是不同的“实”,社会现象要求“取实予名”,即名实一致就要统一价值取舍标准。
墨子的价值取舍的标准是什么?墨子的价值取舍标准,在《天志上》中言:“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这表明墨子把“天志”作为其“察实”判断是非的“规矩”,“天志”的具体内容即其“兼爱易别”的“兼爱”的思想主张,在《天志下》就这样言“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墨子对“攻”和“诛”的名称的论述中充分体现了以其取舍标准对“实”的界定,在《非攻下》中说:“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日:‘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言日:‘子未察吾盲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这说明了喜好攻伐的君主文过饰非,以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为自己辩护,混淆视听。反对墨子“以攻伐之为不义”的主张,墨子对其进行了驳斥。“若以此三圣王者观之,则非所谓攻也,所谓诛也”,(《非攻下》)墨子以战争的不同之“实”,认为“攻伐”为“攻”是非正义战争,而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是“诛”为正义战争。
墨子在“尚同”即为了统一言行和价值取舍标准,墨子的思想是对儒家的反动,其“背周道而用夏政”这就表明墨子价值取舍标准具有继承性。在墨子对“攻”和“诛”的名称的论述中也表明其对圣王的历史事实持肯定态度,如在《非攻下》中说:“今天下之所同义者,圣王之法也。”因此,社会现象之“实”是由文化价值给予的,没有纯粹的个人之“实”,也没有绝对实在的“实”,社会现象之“实”是随着价值取舍而定的,即表明:社会现象之“实”是由文化机制的塑造性来构造。
三、“三表法”和“实”之构成性意义
墨子认为立言立论以及认识的真理性标准都是要有检验的“法仪”的,“故言必有三表。”(《非命》)所谓的“三表”即判断言论和认识的三个标准,“何谓三表?”即“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谓言有三表。”这表明从“事”、“实”、“利”三个方面对言论和认识综合判断,不仅借鉴历史上圣王治事的经验和以人民直接感受及反应为据,还要看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是否对百姓有利。此“三表”以历史上事实和人民生存实际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充分表明了“实”的决定性作用。“三表法”是墨子立言立论一以贯之的方法,也是墨子对周初以来民本思想的继承和总结,并将其提升的客观标准的高度。
对墨子名实的论述的具体分析表明:“实”不是主观臆造,但其有历时的主体性。“实”是文化结构构成的,人所处的社会文化给予了其相应的“实”,也就给予人一个世界之“家”。“实”具体属性就在于人本身的时间性和社会文化性,因此居于历史中的人所看到的“实”相应具有价值性。简而言之,“实”是由文化机制的塑造性来构造和由认识的累积性来建构的,其有三个构成性属性:具有主体性,历史性、价值性。因此,“实”的构成性对当代中国文化发展有启发意义,文化发展要兼容并蓄,既要批判性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也要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研究,继往开来。(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谭家健.孙中原.《墨子今注今译》[M].商務印书馆. 2012年.
[2]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M]. 商务印书馆. 2005年.
[3]黄奕显.《墨家 论“名”》[J],学术研究. 1998年第5期.